江西省高等院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
畢業生擇業代理協議書
代理機構:江西省高等院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 (以下簡稱甲方)
代理人: (以下簡稱乙方)
江西省高等院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甲方)是江西省大中專學校畢業生就業服務部門。 (以下簡稱乙方)是20 屆 (學校)畢業生,爲 省 市生源。經甲方和乙方自願協商確定,就乙方畢業後要求辦理擇業代理服務與甲方訂立如下協議:
一、 甲方爲乙方提供畢業生擇業代理服務,代理期分別爲3、6、12、18及24個月。乙方可自願選擇自己的代理期,期滿後可延續,擇業代理期限累計不能超過兩年。
乙方選擇的代理期限爲: 月,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二、 乙方可在畢業前委託學校爲其辦理擇業代理手續。連續代理期爲一年以上的畢業生,其戶籍、檔案及黨團關係等均由學校轉入甲方管理;代理期爲半年以下(含半年)的畢業生,其相應關係由甲方委託學校進行管理。完成代理手續後,由學校將本協議一份發還乙方作爲代理憑證。
三、 甲方爲乙方提供下列畢業生擇業代理服務:
- 爲畢業生提供就業政策諮詢和指導;
- 爲尚未落實就業單位的畢業生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推薦服務;
- 畢業生在代理期內,如落實了就業單位需要《報到證》報到,可在工作日內攜帶相關材料來甲方辦理簽發《報到證》手續;
- 畢業生檔案材料的轉遞、鑑別、整理、歸檔、保管和查閱;
- 爲連續代理期爲一年以上的畢業生,按政策辦理轉正定級、計算工齡、協助辦理調動手續;
- 爲連續代理期爲一年以上的畢業生,按政策規定代其辦理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申報和確認;
- 爲連續代理期爲一年以上的畢業生,辦理集體戶口落戶手續,並代辦身份證;
- 如乙方自願,可按政策代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代收代繳養老及醫療保險;
- 辦理出國(境)政審、考研及其他證明材料;
- 黨、團組織關係接轉和管理。
四、 乙方在擇業代理期間,如要求甲方提前將其《報到證》及相關手續轉出,甲方應按國家規定幫助辦理。辦理結束,甲方和乙方所籤本協議視爲已完成。
五、 擇業代理期滿兩年,乙方在代理期滿後的一個月內,將其所有關係轉回生源地或其它代理機構;也可轉至甲方提供的政府部門認可的能接續其服務關係的代理機構。
如乙方逾期不來辦理的,甲方可將其所有關係轉至政府部門認可的代理機構。
六、 甲方按乙方選擇的代理期收費,擇業代理收費標準爲25元/人·月。收費依據爲:江西省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調整我省高等院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的批覆》(贛計收費字[2003]422號)文件。
七、 甲方義務:
1、以國家畢業生就業工作方針政策的有關規定爲依據,認真做好爲乙方提供擇業代理服務項目的工作;
3、通過電話和江西省高等院校畢業生就業信息網“投訴與諮詢”欄目回覆乙方的政策和服務諮詢。
八、 乙方義務:
1、按甲方要求,及時提供與委託擇業代理內容相關的材料;
2、乙方聯繫方式發生變動,應及時通報甲方;
3、根據委託代理內容,乙方應在辦理擇業代理時交納擇業代理服務費延期即時繳費。(注:畢業生擇業代理服務費不包括職稱評審費、職稱證書工本費、社保費、培訓費、身份證工本費等。涉及上述項目的服務費用,按政策規定的收費項目及標準由甲方代收。)
九、 甲方不負責乙方在本擇業代理協議書規定服務項目以外的其它管理責任。
十、 本協議適用的範圍:江西省大中專學校普通畢業生和省外院校來贛就業的畢業生中:
1、已在單位試用,但暫時還未能辦理正式錄用手續的畢業生;
2、已參加各類錄用考試,但暫時還未能有錄用結果的畢業生;
3、暫時從事臨時性聘用工作,還在繼續擇業的畢業生;
4、畢業後準備複習考試或出國,想延緩就業的畢業生。
十一、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執行。
十二、本協議一式兩份,甲方和乙方各執一份,經甲方蓋章、乙方簽名後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名)
本協議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一、乙方的基本資料(必填)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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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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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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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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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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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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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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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詳細
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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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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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詳細
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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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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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聯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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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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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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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聯繫人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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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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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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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聯繫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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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方聯繫辦法:江西省高等院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
地址:南昌市洪都北大道96號 郵編:330046 聯繫電話:0791—8505192
三、乙方續辦擇業代理期限:
續辦期限爲: 月,自20 年 月 日始至20 年 月 日止。
甲方:(簽章) 乙方(簽名) 續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