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種常見的開源協議

 

幾種常見的開源協議

摘自開源中國社區 http://www.oschina.net/docs

 

 

BSD

 

BSD開源協議是一個給於使用者很大自由的協議。可以自由的使用,修改源代碼,也可以將修改後的代碼作爲開源或者專有軟件再發布。當你發佈使用了BSD協議的代碼,或者以BSD協議代碼爲基礎做二次開發自己的產品時,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 如果再發布的產品中包含源代碼,則在源代碼中必須帶有原來代碼中的BSD協議。
  • 如果再發布的只是二進制類庫/軟件,則需要在類庫/軟件的文檔和版權聲明中包含原來代碼中的BSD協議。
  • 不可以用開源代碼的作者/機構名字和原來產品的名字做市場推廣。

 

BSD代碼鼓勵代碼共享,但需要尊重代碼作者的著作權。BSD由於允許使用者修改和重新發布代碼,也允許使用或在BSD代碼上開發商業軟件發佈和銷售,因此是對商業集成很友好的協議。很多的公司企業在選用開源產品的時候都首選BSD協議,因爲可以完全控制這些第三方的代碼,在必要的時候可以修改或者二次開發。

 

 

 

 

Apache Licene 2.0 協議

 

Apache Licence是著名的非盈利開源組織Apache採用的協議。該協議和BSD類似,同樣鼓勵代碼共享和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權,同樣允許代碼修改,再發布(作爲開源或商業軟件)。需要滿足的條件也和BSD類似:

 

  • 需要給代碼的用戶一份Apache Licence
  • 如果你修改了代碼,需要再被修改的文件中說明。
  • 在延伸的代碼中(修改和有源代碼衍生的代碼中)需要帶有原來代碼中的協議,商標,專利聲明和其他原來作者規定需要包含的說明。
  • 如果再發布的產品中包含一個Notice文件,則在Notice文件中需要帶有Apache Licence。你可以在Notice中增加自己的許可,但不可以表現爲對Apache Licence構成更改。

 

Apache Licence也是對商業應用友好的許可。使用者也可以在需要的時候修改代碼來滿足需要並作爲開源或商業產品發佈/銷售。

英文原文:http://www.apache.org/licenses/LICENSE-2.0.html

 

 

 

MPL

 

MPL是The Mozilla Public License的簡寫,是1998年初Netscape的 Mozilla小組爲其開源軟件項目設計的軟件許可證。MPL許可證出現的最重要原因就是,Netscape公司認爲GPL許可證沒有很好地平衡開發者對 源代碼的需求和他們利用源代碼獲得的利益。同著名的GPL許可證和BSD許可證相比,MPL在許多權利與義務的約定方面與它們相同(因爲都是符合OSIA 認定的開源軟件許可證)。但是,相比而言MPL還有以下幾個顯著的不同之處:

 

  • MPL雖然要求對於經MPL許可證發佈的源代碼的修改也要以MPL許可證的方式再許可出來,以保證其他人可以在MPL的條款下共享源代碼。但是,在MPL 許可證中對“發佈”的定義是“以源代碼方式發佈的文件”,這就意味着MPL允許一個企業在自己已有的源代碼庫上加一個接口,除了接口程序的源代碼以MPL 許可證的形式對外許可外,源代碼庫中的源代碼就可以不用MPL許可證的方式強制對外許可。這些,就爲借鑑別人的源代碼用做自己商業軟件開發的行爲留了一個 豁口。 
  • MPL許可證第三條第7款中允許被許可人將經過MPL許可證獲得的源代碼同自己其他類型的代碼混合得到自己的軟件程序。 
  • 對軟件專利的態度,MPL許可證不像GPL許可證那樣明確表示反對軟件專利,但是卻明確要求源代碼的提供者不能提供已經受專利保護的源代碼(除非他本人是 專利權人,並書面向公衆免費許可這些源代碼),也不能在將這些源代碼以開放源代碼許可證形式許可後再去申請與這些源代碼有關的專利。 
  • 對源代碼的定義而在MPL(1.1版本)許可證中,對源代碼的定義是:“源代碼指的是對作品進行修改最優先擇 取的形式,它包括:所有模塊的所有源程序,加上有關的接口的定義,加上控制可執行作品的安裝和編譯的‘原本’(原文爲‘Script’),或者不是與初始 源代碼顯著不同的源代碼就是被源代碼貢獻者選擇的從公共領域可以得到的程序代碼。” 
  • MPL許可證第3條有專門的一款是關於對源代碼修改進行描述的規定,就是要求所有再發布者都得有一個專門的文件就對源代碼程序修改的時間和修改的方式有描述。

英文原文:http://www.mozilla.org/MPL/MPL-1.1.html

 

 

MIT

 

MIT許可證之名源自麻省理工學院(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MIT),又稱「X條款」(X License)或「X11條款」(X11 License)

 

MIT內容與三條款BSD許可證(3-clause BSD license)內容頗爲近似,但是賦予軟體被授權人更大的權利與更少的限制。

 

被授權人有權利使用、複製、修改、合併、出版發行、散佈、再授權及販售軟體及軟體的副本。

 

被授權人可根據程式的需要修改授權條款爲適當的內容。

 

在軟件和軟件的所有副本中都必須包含版權聲明和許可聲明。

 

此授權條款並非屬copyleft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允許在自由/開放源碼軟體或非自由軟體(proprietary software)所使用。

 

此亦爲MIT與BSD(The BSD license, 3-clause BSD license)本質上不同處。

 

MIT條款可與其他授權條款並存。另外,MIT條款也是自由軟體基金會(FSF)所認可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與GPL相容。

 

協議英文原文:http://www.opensource.org/licenses/mit-license.php

 

 

 

General Public License

 

在自由軟件所使用的各種許可證之中,最爲人們注意的也許是通用性公開許可證(General Public License,簡稱GPL)。

 

GPL同其它的自由軟件許可證一樣,許可社會公衆享有:運行、複製軟件的自由,發行傳播軟件的自由,獲得軟件源碼的自由,改進軟件並將自己作出的改進版本向社會發行傳播的自由。 

GPL還規定:只要這種修改文本在整體上或者其某個部分來源於遵循GPL的程序,該修改文本的 整體就必須按照GPL流通,不僅該修改文本的源碼必須向社會公開,而且對於這種修改文本的流通不准許附加修改者自己作出的限制。因此,一項遵循GPL流通 的程序不能同非自由的軟件合併。GPL所表達的這種流通規則稱爲copyleft,表示與copyright(版權)的概念“相左”。

 

GPL協議最主要的幾個原則:

 

  • 確保軟件自始至終都以開放源代碼形式發佈,保護開發成果不被竊取用作商業發售。任何一套軟 件,只要其中使用了受 GPL 協議保護的第三方軟件的源程序,並向非開發人員發佈時,軟件本身也就自動成爲受 GPL 保護並且約束的實體。也就是說,此時它必須開放源代碼。
  • GPL 大致就是一個左側版權(Copyleft,或譯爲“反版權”、“版權屬左”、“版權所無”、“版責”等)的體現。你可以去掉所有原作的版權 信息,只要你保持開源,並且隨源代碼、二進制版附上 GPL 的許可證就行,讓後人可以很明確地得知此軟件的授權信息。GPL 精髓就是,只要使軟件在完整開源 的情況下,儘可能使使用者得到自由發揮的空間,使軟件得到更快更好的發展。
  • 無論軟件以何種形式發佈,都必須同時附上源代碼。例如在 Web 上提供下載,就必須在二進制版本(如果有的話)下載的同一個頁面,清楚地提供源代碼下載的鏈接。如果以光盤形式發佈,就必須同時附上源文件的光盤。
  • 開發或維護遵循 GPL 協議開發的軟件的公司或個人,可以對使用者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用。但還是一句老話——必須無償提供軟件的完整源代碼,不得將源代碼與服務做捆綁或任何變相捆綁銷售。

 

 

以上幾個應該是會經常用到的,另外還有像EPT、CDDL等協議。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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