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類成員函數後加const,const成員不能改變其所操作的對象的數據成員,const必須同時出現在聲明和定義中,若只出現在其中一處,就會出現編譯錯誤;
2、改變頭文件中的類定義可有效的改變包含該頭文件的每個源文件的程序文本,所有當類發生改變時,使用該類的代碼必須重新編譯;
3、inline成員函數的定義必須在調用該函數的每個源文件中是可見的,不在類定義體內的inline成員函數,其定義通常應放在有類定義的同一個頭文件中;
4、在普通的非const成員函數中,this的類型是一個指向類類型的const指針,可以改變this所指向的值,但不能改變this所保存的地址;
5、const對象只能使用const成員;
6、如果函數在類定義體之外定義,則用於返回類型的名字在類作用域之外;如果返回類型使用由類定義的類型,則必須使用完全限定名;
7、構造函數的作用是保證每個對象的數據成員具有合適的初始值;
8、構造函數的初始化式只在構造函數的定義中而不是聲明中指定;
9、explicit關鍵字只能用於類內部的構造函數聲明上,防止隱式地創建對象;
10、任何構造函數都可以用來顯示的創建臨時對象;
11、每個static數據成員是與類關聯的對象,而不是與該類的對象關聯;
12、static成員函數沒有this形參,它可以直接訪問所屬類的static成員,但是不能訪問非static成員;
13、static數據成員必須在類定義體的外部定義,其不是通過類構造函數進行初始化,而是在定義時進行初始化;
14、const static數據成員可以在類的定義體中進行初始化,但是該數據成員仍必須在類的定義體之外進行定義;
15、static數據成員可以用作默認實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