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Ra有救嗎?看看繼《意見徵求稿》之後的最新動態

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問答

(2018年1月16日)

【字體:  2018年01月16日 11:03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

一、我國對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以下簡稱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的管理有哪些現行規定?  

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研製、生產、進口、銷售和設置使用微功率無線電設備,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爲促進無線電通信事業的健康發展,加強對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的管理,防止微功率無線電設備對廣播電視、導航、移動通信及射電天文等無線電業務產生干擾,確保各種無線電設備正常、有序的工作,1998年原信息產業部制定了《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管理暫行規定》(信部〔1998〕178號)(以下簡稱98年《管理規定》),對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的使用、管理及有關技術要求作出了具體規定。2005年,原信息產業部僅對以上規定中的附件進行了修訂,發佈了信部無〔2005〕423號文件,即《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技術要求》(以下簡稱2005年《技術要求》)。生產、進口、銷售和設置使用微功率無線電設備,應當遵守上述兩個規範性文件。  

二、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現行管理規定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生產、進口、銷售和設置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無需辦理無線電頻率使用、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和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覈准許可,不需繳納頻率佔用費,但應接受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開展的監督檢查。

98年《管理規定》和2005年《技術要求》中對生產、進口、銷售和設置使用微功率無線電設備,規定了以下主要事項:

一是“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的使用不得對其它合法的各種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如產生有害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止使用,並設法消除有害干擾後方可繼續使用”。

二是“使用微功率無線電設備必須避讓或忍受其它合法的無線電臺站干擾或工業、科學及醫療應用設備的輻射干擾,遇有干擾時不受法律上的保護,但可向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告”。

三是使用微功率無線電設備應當遵守98年《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嚴格按照該條所規定的場景和條件使用。

四是進口和生產廠商在其產品說明書或使用手冊中應當刊印98年《管理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內容。

五是微功率無線電設備應當符合2005年《技術要求》所列的各項技術指標和要求。

具體內容詳見以上兩個文件。

三、我國指定用於(產生射頻能量的)工業、科學及醫療(以下簡稱ISM)應用的頻段有哪些?與國際上有何不同?

答:在我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及其中腳註5.138和5.150,下列6765-6795kHz(中心頻率6780kHz)、61-61.5GHz(中心頻率61.25GHz)、122-123GHz(中心頻率122.5GHz)、244-246GHz(中心頻率245GHz)頻段指定用於ISM應用,但其使用須經無線電主管部門給予特別批准;下列13553-13567kHz(中心頻率13560kHz)、26957-27283kHz(中心頻率27120kHz)、40.66-40.7MHz(中心頻率40.68MHz)、2400-2500MHz(中心頻率2450MHz)、5725-5875MHz(中心頻率5800MHz)、24-24.25GHz(中心頻率24.125GHz)頻段也指定用於ISM應用,在這些頻段內工作的無線電業務必須承受由於這些ISM應用產生的有害干擾。

國際上,433.05-434.79MHz(中心頻率433.92MHz)頻段是國際電聯第一區部分歐洲國家指定用於ISM應用的頻段,902-928MHz(中心頻率915MHz)頻段是美國等國際電聯第二區國家指定用於ISM應用的頻段。與歐美相比,包括我國在內的大部分國際電聯第三區國家在100MHz-1GHz頻段中沒有指定用於ISM應用的頻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上述指定用於ISM應用的頻段也劃分給了無線電業務使用,不論是ISM應用還是符合劃分的無線電業務,都可以使用上述頻段,但均要符合我國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

四、在我國允許微功率無線電設備使用的頻段主要有哪些?

答:國際上,微功率無線電設備使用的頻段均與無線電業務或ISM應用的頻段共用,國際電信聯盟並沒有給微功率無線電設備指定專用、獨佔的頻率。在我國,允許微功率無線電設備使用的頻段亦是如此,一是共用指定用於ISM應用的部分頻段。由於在這些頻段內工作的無線電業務必須承受這些ISM應用可能產生的有害干擾,因此允許微功率無線電設備在滿足規定條件下也可共用這些頻段。二是共用無線電業務使用的頻段。考慮到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發射功率小、傳輸距離短,結合我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劃和使用實際情況,在對同一頻段內依法已經開展或將來開展的無線電業務不會產生有害干擾的前提下,在遵守相關管理規定和技術要求的條件下,方可允許微功率無線電設備使用部分非ISM應用的頻段,即共用無線電業務使用的頻段。

發表評論
所有評論
還沒有人評論,想成為第一個評論的人麼? 請在上方評論欄輸入並且點擊發布.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