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L協議
強開源約束授權
GPL(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1
我們很熟悉的Linux就是採用了GPL。GPL協議和BSD, Apache Licence等鼓勵代碼重用的許可很不一樣。
GPL的出發點是代碼的開源/免費使用和引用/修改/衍生代碼的開源/免費使用,但不允許修改後和衍生的代碼做爲閉源的商業軟件發佈和銷售。
這也就是爲什麼我們能用免費的各種linux,包括商業公司的linux和linux上各種各樣的由個人,組織,以及商業軟件公司開發的免費軟件了。
GPL協議的主要內容是只要在一個軟件中使用(“使用”指類庫引用,修改後的代碼或者衍生代碼)GPL 協議的產品,則該軟件產品必須也採用GPL協議,既必須也是開源和免費。
這就是所謂的”傳染性”。
GPL協議的產品作爲一個單獨的產品使用沒有任何問題,還可以享受免費的優勢。
由於GPL嚴格要求使用了GPL類庫的軟件產品必須使用GPL協議,對於使用GPL協議的開源代碼,商業軟件或者對代碼有保密要求的部門就不適合集成/採用作爲類庫和二次開發的基礎。
其它細節如再發布的時候需要伴隨GPL協議等和BSD/Apache等類似。
LGPL
LGPL(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1
LGPL是GPL的一個爲主要爲類庫使用設計的開源協議。
和GPL要求任何使用/修改/衍生之GPL類庫的的軟件必須採用GPL協議不同。
LGPL允許商業軟件通過類庫引用(link)方式使用LGPL類庫而不需要開源商業軟件的代碼。
這使得采用LGPL協議的開源代碼可以被商業軟件作爲類庫引用併發布和銷售。
但是如果修改LGPL協議的代碼或者衍生,則所有修改的代碼,涉及修改部分的額外代碼和衍生的代碼都必須採用LGPL協議。
因此LGPL協議的開源代碼很適合作爲第三方類庫被商業軟件引用,但不適合希望以LGPL協議代碼爲基礎,通過修改和衍生的方式做二次開發的商業軟件採用。
GPL/LGPL都保障原作者的知識產權,避免有人利用開源代碼複製並開發類似的產品。
MPL
弱開源約束授權
MPL License(Mozilla Public License)1
允許免費重發布、免費修改,但要求修改後的代碼版權歸軟件的發起者。
這種授權維護了商業軟件的利益,,它要求基於這種軟件的修改無償貢獻版權給該軟件。
這樣,圍繞該軟件的所有代碼得版權都集中在發起開發人得手中。
但MPL是允許修改,無償使用的。
MPL軟件對鏈接沒有要求。(要求假如你修改了一個基於MPL協議的源代碼,則必須列入或公開你所做的修改,假如其他源代碼不是基於MPL則不需要公開其源代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