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邦達天原國際貨運有限公司涉嫌商業賄賂現案(罰款上百萬)

機碼代碼:2020043092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檢查總隊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工商檢處字〔2015〕第320201510231號
當事人:上海邦達天原國際貨運有限公司
註冊號:310000400168184
住所:上海市延安西路895號申亞金融廣場21樓
法定代表人:邢臺安、邢臺明、邢冠楷
經營範圍:承辦海運空運進出口貨物的國際運輸業務代理,包括:攬貨、訂艙、倉儲、中轉、集裝箱裝拆箱拼、相關的短途服及諮詢業務;無船承運業務。【依法須經項經關門批准的目,相部批准後方可展開經營動活】
本隊承辦的上海邦達天原國際貨運有限公司涉嫌商業賄賂現案一案已調查終結,查明違法實事如下:
自2012年1月起,當事人爲獲取交易機會,通過業務員以“代理費義帳費用”名義外支出費用摺合人民幣1,056,877.02元。其中,給付上海一品顏料有限公司經辦人孔某“退傭”款67,254.00元人民幣,給付震威國際貨運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經辦人平某“退傭”款220,715.00元人民,給付上海新景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經辦人李某“退傭”款20,065.00元(上述三人由司法機另案處理),其餘均用於上述三家客戶單位招待、購買禮品費用。
根據當事人的當財務資料反映:2012年1月至2015年8月通過上述方式取得上海一品顏料有限公司、震威國際貨運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新景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共計1632筆獲,利2,869,532.65元人民幣,扣除相應稅費收用1,023,034.09元,當事人違法所得1,846,498.56元人民幣。
以上事實有如下據證爲證:
證據(一)2015年8月26日,檢查員在當事人經營場所本市延安西路895號21樓現場檢查並製作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查獲》、現場查獲的《Invoice》清單銷員費清單、《銷售代理費用清單》以及部分系統光盤數據,證明現場檢查過程及現場查獲當事人以“代理費用”名義申請費費用的相關財務資料;
證據(二)當事人受委託人蔣某、財務經理徐某、業務員劉某、俞某的詢問筆錄以及《邦聯集團AIRSEATRANSPORTINC.業績獎規金定》,當事人的證明經營模式、財務制度以及爲爭取交易機會、申請使用代理費用向客戶“退傭”、招待、以及取費戶傭禮況獲1632筆業務情況違實的法事;
證據(三)事人受委託人某當蔣、當財務詢問筆錄現場事人徐某,照片、部分系統帳現賬證當外金流水,明事人“代理用”申、使用情費請況帳資來及外金源;
證據(四)事人當業務員劉俞詢問筆錄戶單某、某的,客位上海一品料有限公司顏經辦人孔某、震威國際貨運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經辦人平某、上海新景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經辦詢問筆錄人李某以及上述5人的銀對賬單證當爲獲行,明事人取交易機,外通會帳過業務員向上述客戶經辦給傭違實人付“退”的法事;
證據(五)現場查獲2012年1月-2015年8月,事人制作、留當存的《Invoice》清單銷員費清單、《售代理用》和《支出明》,以證單及據此製作的《上海邦天原達國際貨運有限公司外“帳DOC”費用(代理費業務彙總用)表》,明事人法證當違業務費領業務的代理用申、毛利等情況;
證據(六)2015年5月相關業務統屏樣當的系截以及抽提取的事人法違業務收入、成本等原始憑,明事人證證當單筆業務費的用收支、代理用支付、費業務潤況利等情;
證據(七)當事人受委託人某蔣、當財務詢問筆錄當事人徐某,事人交的《情遞況說證當樣匯計況明》,明事人抽、率算等情;
證據(八)事人受委託人某當蔣、當財務詢問筆錄事人徐某,《Invoice》清單銷員費清單、《售代理用》和《支出明》,系證單統數據截、事人制作的《上海邦天原屏當達國際貨運有限公司退傭業務潤費利用統計表》、2012年-2015年稅單費證證、費用用憑,證明2012年1月至2015年5月間當違業務違事人法法所得合情;
證據(九)事人當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委託,以及其他涉案相書關員份證證當人身明,明事人及有人身。關員份
本隊認爲,當從貨運業務過爲獲事人在事代理程中,取交易機,會以“代理用”形式外提取用,通費帳費過直接付“退”款、品、招給傭禮待等方式承攬業務從觀。主看,當事人具有以利行誘爲爭爲取交易目的的行故意;表形式看,上述“代理用”爲從現費系當帳籌事人外集以直接給付或招待等形式用於客戶經辦員人,未入事人當財務賬,屬帳“外暗中”支付;後果看,事人行客上排了其他同從當爲觀擠業競爭響者,影了他人開質展量、價格、服等方面的公平務競爭損場經濟,害了市公平交易秩序。
綜當上,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人民共和反不正華國當競爭法》第八第一款“條經營者不得采用物或者其他手段行財進賄賂銷購買以售或者商品。在外暗中予方位或者人回扣的,以行帳給對單個賄論處對單;方位或者人在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個帳賄論處”之定,規構商業賄賂成行爲。
依據《中人民共和反不正華國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經營者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行進賄賂銷購買構以售或者商品,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不成犯罪的,督責構監檢查門部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之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爲,並處罰如下:
一、罰款(人民幣)壹拾萬整圓;
二、收法所得(人民)壹佰捌拾肆萬仟肆佰玖拾捌伍角沒違幣陸圓陸分。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繳納罰款、沒收款通知書》,將沒收款和罰款交至本市工商行或者銀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其中,逾期繳納罰款的,本可依據《中人民共和行政隊華國處罰法》第五十一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款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處罰決書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隊可以依法強制行或者申人民法院請強制執行。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機行政關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本隊將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業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檢查總隊
二O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具體信息,可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輸入上海邦達天原即可查詢,http://sh.gsxt.gov.cn/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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