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邦達天原邢臺安、邢臺明、邢冠楷賄賂數百萬

機構代碼:2020043092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檢查總隊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工商檢處字〔2015〕第320201510231號
當事人:上海邦達天原國際貨運有限公司
註冊號:310000400168184
住所:上海市延安西路895號申亞金融廣場21樓
法定代表人:邢臺安、徐豔、邢臺明、邢冠楷、蔣翀彥
經營範圍:承辦海運空運進出口貨物的國際運輸業務代理,包括:攬貨、訂艙、倉儲、中轉、集裝箱裝拆箱拼、相關的短途服及諮詢業務;無船承運業務。【依法須經項經關門批准的目,相部批准後方可展開經營動活】
本隊承辦的上海邦達天原國際貨運有限公司涉嫌商業賄賂現案一案已調查終結,查明違法實事如下:
自2012年1月起,當事人爲獲取交易機會,通過業務員以“代理費義帳費用”名義外支出費用摺合人民幣1,056,877.02元。其中,給付上海一品顏料有限公司經辦人孔某“退傭”款67,254.00元人民幣,給付震威國際貨運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經辦人平某“退傭”款220,715.00元人民,給付上海新景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經辦人李某“退傭”款20,065.00元(上述三人由司法機另案處理),其餘均用於上述三家客戶單位招待、購買禮品費用。
根據當事人的當財務資料反映:2012年1月至2015年8月通過上述方式取得上海一品顏料有限公司、震威國際貨運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新景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共計1632筆獲,利2,869,532.65元人民幣,扣除相應稅費收用1,023,034.09元,當事人違法所得1,846,498.56元人民幣。
本隊認爲,當從貨運業務過爲獲事人在事代理程中,取交易機會以“代理用”形式外提取用,通費帳費過直接付“退”款、品、招給傭禮待等方式承攬業務從觀。主看,當事人具有以利行誘爲爭爲取交易目的的行故意;表形式看,上述“代理用”爲從現費系當帳籌事人外集以直接給付或招待等形式用於客戶經辦員人,未入事人當財務賬,屬帳“外暗中”支付;後果看,事人行客觀上擠排了其他同從當爲業競爭者,響影了他人開展質量、價格、服等方面的公平務競爭損場經濟,害了市公平交易秩序。

綜當上,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采用物或者其他手段行財進賄賂銷購買以售或者商品。在外暗中予方位或者人回扣的,以帳給對單個行賄論處對單;方位或者人在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個帳賄論處”之規定,構成商業賄賂行爲。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經營者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行進賄賂銷購買構以售或者商品,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不成犯罪的,督責構監檢查門部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之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爲,並處罰如下:
一、罰款(人民幣)壹拾萬整圓;
二、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壹佰捌拾肆萬肆仟佰玖拾捌伍角陸圓陸分。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繳納罰款、沒收款通知書》,將沒收款和罰款交至本市工商行或者銀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其中,逾期繳納罰款的,本隊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款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處罰決書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隊可以依法強制行或者申人民法院請強制執行。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機行政關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本隊將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業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檢查總隊
二O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具體信息,可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輸入上海邦達天原即可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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