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象和類的概念
1.對象是Java程序的核心,在Java程序中“萬事萬物皆對象(必須首先定義類,你纔能有對象)。”
2.對象可以看成是靜態屬性(成員變量)和動態屬性(方法)的封裝體。
3.類是用來創建同一類型的對象的“模板”,在一個類中定義了該類對象所應具有的成員變量以及方法。
4.J2SDK提供了很多類供編程人員使用,編程人員也可以定義自己的類。
5.成員變量等於屬性,方法等於函數。
6.補充:Java中的對象是通過引用對其操作的。
二、成員變量初始化問題
在定義成員變量時可以對其初始化,如果不對其初始化,Java使用默認的值對其初始化,成員變量的作用範圍爲整個類體。
三、如何在內存中區分類和對象
1、類是靜態的概念放在代碼區。
2、對象是new出來的,位於堆內存,類的每個成員變量在不同的對象中都有不同的值(除了靜態變量),而方法只有一份,執行的時候才佔用內存。
四、對象的創建和使用
1.必須使用new關鍵字創建對象
2.使用對象(引用).成員變量或引用對象的成員變量。
3.使用對象(引用).方法(參數列表)來調用對象的方法。
4.同一個類的每個對象有不同的成員變量存儲空間。
5.同一個類的每個對象共享該類的方法。
6.對象用計算機語言對問題域中事物的描述,對象通過“屬性”和“方法”來分別對應事物所具有的靜態屬性和動態屬性。
7.非靜態方法是針對每個對象進行調用(即調用非靜態方法是針對每個具體new出來的對象而言的)
五、類和類之間的幾種關係
1.關聯關係:一個類的方法裏面是另一個類的具體的某一個對象(即某個方法的參數是一個類的對象),例如方法“教研究生”,而參數是一個對象研究生(這是一種最弱的關係)。
2.繼承關係(一般和特殊):××是一種××只要這句話能夠說通,就可以考慮用繼承關係來封裝,例如:游泳運動員是一種運動員。
3.聚合關係(整體和部分):××是××的一部分,如果這句話能說通,他們之間的關係就是聚合關係。其中聚合關係又分爲“聚集”和“組合”這兩種關係。
(聚集關係:關係相對分散) (組合關係:關係緊密,密不可分)
六、構造方法(函數)
1.使用new+構造方法創建一個新的對象。
2.構造方法是定義在Java類中的一個用來初始化的對象的函數。
3.構造方法與類同名且沒有返回值。
補充:當一個方法調用完成之後,棧裏面爲它分配的所有空間全部消失。
4.當沒有指定構造方法時,編譯器爲類自動添加形如類名(){}的無參構造方法。
七、Java約定俗稱的命名規則:
1、類名的首字母大寫
2、變量名和方法名的首字母小寫
3、運用駝峯標識(方法名和變量名等)
八、方法重載(overload)
一個類中可以定義有相同的名字,但參數不同的多個方法。調用時會根據不同的參數來選擇對應的方法
所謂參數不同指的是:(1)參數個數不一樣
(2)參數類型不一樣
只要這兩個方面有一個方面就行了。
注意:Java中方法重載和返回值和修飾符沒有任何關係。
待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