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inx 之父被抓,程序員一定要警惕,背後的原因竟然是……

最近 Nginx 之父,Igor Sysoev 被俄羅斯警方抓起來了。

據 ZDNet 報道,俄羅斯警方在 12 日突擊搜查了 NGINX 公司在莫斯科的辦公室。12 日,有一名 NGINX 的員工在推特上發佈了搜查令的截圖,這一消息迅速傳播開來。雖然他後來應俄警方的要求刪除了推文,但這次搜查得到了其他員工的證實。

該員工稱,有 NGINX 的兩名同事在突襲中被拘留,其中包括 NGINX 之父、NGINX 公司聯合創始人、現任 CTO Igor Sysoev,還有 NGINX 另外一位聯合創始人 Maxim Konovalov。

被抓的理由疑似與近期俄羅斯搜索引擎巨頭 Rambler 集團對 Nginx 公司提起的版權侵犯訴訟有關。Rambler 表示,伊戈爾·瑟索耶夫在 Rambler 集團擔任系統管理員期間開發了 Nginx,因此 Rambler 集團是 Nginx 所有代碼的合法所有者。伊戈爾·瑟索耶夫表示,Nginx 確係任職 Rambler 期間開發,但利用的是業餘時間。目前,Nginx 公司對此事還未正式迴應。

對此,我想問問大家,你們認爲程序員利用業餘時間開發的獨立的軟件產品或者開源的軟件代碼所有權屬於自己,還是公司呢?

這個理由和原因,確實讓我有點錯愕和大跌眼鏡。業餘時間做的產品和開源的軟件代碼,正常來講,應該屬於個人所有啊!

爲什麼會這麼認爲呢?

公司難道給我發的工資是 24 小時工作制的工資嗎?憑什麼 8 小時之外的,利用業餘時間做的東西,所有權屬於公司呢?

那如果業餘時間寫的代碼屬於公司,那麼下班期間受傷算不算工傷?

這特麼有點過分了啊!不過,生氣歸生氣,吐槽歸吐槽,對此,我特地搜了搜軟件著作權和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需要我們程序員瞭解一下,值得警惕。

中國關於職務開發,軟件著作權歸屬問題,原則是:職務開發軟件著作權歸單位享有。

自然人(職工)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軟件著作權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一) 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的軟件;(二) 開發的軟件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三) 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件。

但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開發軟件的自然人進行獎勵。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 6 條的規定,區分職務發明創造和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標準是:

(1)是否執行本單位的任務;

(2)是否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

是否利用業餘時間,對於區分職務發明創造和非職務發明創造意義不大。如果利用業餘時間完成的發明創造,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這屬職務發明創造,由該單位享有專利申請權。

對於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而言,如果單位與發明人或設計人約定專利申請權屬於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發明人或設計人享有專利申請權。

如果利用業餘時間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也沒有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則屬於非職務發明創造,由發明人或設計人享有專利申請權。

所以綜合軟件著作權相關法律和專利法來看,屬於職務開發或者創造的產品,歸公司所有,職務開發和創造指的是執行本單位給你安排的任務所獲得的產品或者成果;亦或者是你在開發或者創造的過程中利用和使用了公司,單位給你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也就是利用了公司資源,也屬於職務開發。

非職務開發,就是沒有執行公司佈置任務,也沒有利用工資技術資源和條件所開發的。

劃重點:職務開發和非職務開發跟是否利用業餘時間所開發和創造的產品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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