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隔離合同線上籤—電子簽名的用武之地

爲持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證公司業務有序進行,我國企業採用遠程協同辦公的方式開工,以自己的方式支援這一場不見硝煙的戰“疫”。這一選擇將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更好保障員工生命和身體健康。但是這種絕大多數人被“禁錮”在家,無法正常返工的情況,給很多企業的合同簽署帶來了巨大的問題。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包括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電子合同即屬於數據電文類的書面形式合同。

《電子合同在線訂立流程規範(徵求意見稿)》第3.1條推薦合同締約人採用電子簽名的方式訂立合同。根據《電子簽名法》第14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電子簽名的含義

《電子簽名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可以看到,電子簽名的實質是數據。我們所看到的電子印章,只是電子簽名的一種圖像化的表現形式,其背後隱含的數據纔是電子簽名。從技術的角度而言,能夠實現電子簽名的技術手段包括可以識別發件人身份的密碼代號、密碼或個人識別碼PIN、銀行U盾、基於公鑰密碼技術的數字簽名、生物特徵(指紋、聲音、虹膜)提取數據等。

什麼是可靠的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法》第13條第1款對於可靠的電子簽名提出了具體的特徵要求,即:專有性、可控性與改動可發現性。爲了查驗電子簽名是否達到前述標準,較爲常見的是採用“電子認證”的技術解決方案。儘管電子認證並非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要求,但在司法實踐中,經有資質(即獲得電子認證服務許可)的第三方電子認證服務者提供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的,其證明力更強。

且2019年最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將於2020年5月1日生效)也對於中立第三方證據的效力表示了認可的態度,第94條規定:“電子數據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二)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的;……”

此外,《電子合同在線訂立流程規範(徵求意見稿)》推薦在電子合同中使用輔助加密或保密技術,包括二維碼、時間戳、水印、短信通知等。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措施只是爲了增強電子合同的保密性、不可篡改性等,其不能替代電子簽名,也不構成電子簽名可靠性的必須要件,在司法實踐中不能單獨用以證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全球通行和全球信任的電子合同必須具備的3大要素:

1. 必須通過第三方簽署平臺來簽訂電子合同,才能保證簽訂電子合同過程的公正性和結果的有效性.平臺將記錄詳細的簽訂過程日誌,並通過數字簽署加時間戳來保證真實記錄和證明各個環節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確保各種電子證據的不可否認性. 我國商務部在電子合同在線訂立流程規範中指出:"通過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提供商)的電子合同訂立系統中訂立電子合同,才能保證其過程的公正性和結果的有效性。 "

2. 必須使用合法CA提供的數字證書來簽署電子合同,這樣才能保證簽署方的身份的真實性和數字簽署的合法性. 《電子簽署法》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署與手寫簽署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這裏所指的"可靠電子簽署"並不是目前市場上所用電子水印或電子圖章等,而是一種採用合法CA簽發的數字證書來簽署的可靠技術手段來保證數字簽署的合法性。

3. 作爲可靠電子簽署技術的基本條件是用於簽署電子合同的簽署證書必須是由Adobe信任的證書頒發機構頒發,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簽署的PDF文件在Adobe 閱讀器中查看時顯示"簽署可信",打開電子合同時就已經由PDF閱讀器驗證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全球可信。

只有滿足以上3大要素,才能使得整個電子合同流程更加公正、更加合法有效和更加可信,簽訂的合同是符合全球相關電子簽署法律法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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