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va類的基本形式

1.面向對象的程序設計有三個主要特徵,如下:
 (1) 封裝性
 (2) 繼承性
 (3)多態性
2.
對象的產生
類名 對象名 = new 類名() ;
例:Person p = new Person() ; //  聲明 Person  對象 p 
對象只有在實例化之後才能被使用,而實例化對象的關鍵字就是 new。
3.訪問對象中某個變量或方法
訪問屬性:對象名稱.屬性名
訪問方法:對象名稱.方法名()
例:p.name ; //  訪問 Person  類中的 name  屬性
    p.talk() ; //  調用 Person  類中的 talk()方法
4.封裝類中的屬性或方法
封裝屬性:private 屬性類型 屬性名
封裝方法:private 方法返回類型 方法名稱(參數)
5.構造方法的定義方式】
class 類名稱
{
訪問權限 類名稱(類型 1 參數 1,類型 2 參數 2,…)
{
程序語句 ;
… // 構造方法沒有返回值
}
}
在使用構造方法的時候請注意以下幾點:
(1) 它具有與類名相同的名稱
(2) 它沒有返回值


6.例:在 java 程序中只要明確的聲明瞭構造方法,則默認的構
造方法將不會被自動生成。而要解決這一問題,只需要簡單的修改一下 Person 類就可以了,可以在 Person 類中明確地聲明一無參的且什麼都不做的構造方法。
Person(){}
Person(String n,int a){name = n;age = a;}


7.  “== ”是比較內存地址值的, “equals ”是比較內容的。


8.如果在程序中想用某一構造方法調用另一構造方法,可以用 this 來實現,具體的
調用形式如下:
this() ;
this()調用構造方法必須放在首行.


9.在使用static類型聲明的方法時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在類中聲明瞭一static
類型的屬性,則此屬性既可以在非 static 類型的方法中使用,也可以在 static
類型的方法中使用。但用 static 類型的屬性調用非 static 類型的屬性時,則會出現錯誤。


10.main()方法理解:由於 Java 虛擬機需要調用類的 main()方法, 所以該方法的訪問權限必須是 public,又因爲 Java 虛擬機在執行 main()方法時不必創建對象,所以該方法必須是 static 的,該方法接收一個 String 類型的數組參數, 該數組中保存執行 Java 命令時傳遞給所運行的類的參數。


11.靜態代碼塊只執行了一次,而且靜態代碼塊優先於靜態方法,由此可以發現,靜態代碼塊可以爲靜態屬性初始化。


12.對象用 final 標記,表示不能再重新實例化;在方法中定義的內部類只能訪問方法中的 final 類型的局部變量.


13.對象也可以用數組來存放,通過下面兩個步驟來實現:
    (1)聲明類類型的數組變量,並用 new  分配內存空間給數組。
    (2)用 new  產生新的對象,並分配內存空間給它
   例如,要創建三個 Person 類類型的數組元素,可用下列的語法:
    Person p[] ; //  聲明 Person  類類型的數組變量
    p = new Person[3] ;  // 用 用 new  分配內存空間
   創建好數組元素之後,便可把數組元素指向由 Person 類所產生的對象:
   p[0] = new Person () ;
   p[1] = new Person () ;  用 new  產生新的對象,並分配內存空間給它
   p[2] = new Person () ;
此時,p[0]、p[1]、p[2]是屬於 Person 類類型的變量,它們分別指向新建對象的內存參考地址。當然也可以寫成如下形式:
Person p[] = new Person[3]; //  創建對象數組元素,並分配內存空間
當然,也可以利用 for 循環來完成對象數組內的初始化操作,此方式屬於動態初
始化:
for(int i=0;i<p.length;i++)
{
p[i] = new Person() ;
}
或者採用靜態方式初始化對象數組:
Person p[] = {new Person(),new Person(),new Person()} ;


14.
1、 “類”是把事物的數據與相關的功能封裝在一起,形成的一種特殊結構,用以表
達對真實世界的一種抽象概念。
2、 Java 把數據成員稱爲 field(屬性) ,把方法成員稱爲 method(方法) 。
3、 由類所創建的對象稱爲 instance,譯爲“實例” 。
4、 創建屬於某類的對象,可通過下面兩個步驟來達成: (1) 、聲明指向“由類所創
建的對象”的變量。 (2) 、利用 new 創建新的對象,並指派給步驟一中所創建的
變量。
5、 要訪問到對象裏的某個屬性(field)時,可通過“對象名稱.屬性”語法來實現,
如果要調用封裝在類裏的方法,則可通過“對象名稱.method”語法來實現。
6、 有些方法不必傳遞任何數據給調用端程序,因此是沒有返回值的。若方法本身沒
有返回值,則必須在方法定義語句前面加上關鍵字 void。
7、 私有成員(private member)可限定類中的屬性,被限制成私有的屬性僅能供同一
類內的方法所訪問。
8、 類外部可訪問到類內部的公有成員(public member) 。
9、 “封裝” (encapsulation) :是把屬性和方法包裝在一個類內以限定成員的訪問,
以起到保護數據的作用。
10、構造方法可視爲一種特殊的方法,它的主要作用是爲所創建的對象賦初值。
11、構造方法的名稱必須與其所屬的類的類名稱相同,且不能有返回值。
12、從某一構造方法內調用另一構造方法,是通過 this() 這個關鍵字來完成的。
13、構造方法有 public 與 private 之分。聲明爲 public 的構造方法可以在程序的任何地
方被調用,所以新創建的對象都可以自動調用它。而被聲明爲 private 的則無法在
該構造方法所在的類以外的其它地方被調用。
14、如果構造方法省略不寫,Java 則會自動調用默認的構造方法(默認的構造方法沒
有任何參數) 。
15、 “基本類型的變量”是指用 int、double 等關鍵字所聲明的變量,而由類聲明而得
的變量,稱之爲“類類型的變量” ,它是屬於“非基本類型的變量”的一種。
16、對象也可以用數組來存放,但必須有下面兩個步驟: (1) 、聲明類類型的數組變
量,並用 new 分配內存空間給數組。 (2) 、用 new 產生新的對象,並分配內存空間給它。
17、 如果在類 Outer 的內部再定義一個類 Inner, 此時類 Inner 稱爲內部類 (inner class) ,
而類 Outer 則稱爲外部類(outer cla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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