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悟 JavaScript 中的面向對象

JavaScript 是面向對象的。但是不少人對這一點理解得並不全面。

在 JavaScript 中,對象分爲兩種。一種可以稱爲“普通對象”,就是我們所普遍理解的那些:數字、日期、用戶自定義的對象(如:{})等等。

還有一種,稱 爲“方法對象”,就是我們通常定義的 function。你可能覺得奇怪:方法就是方法,怎麼成了對象了?但是在 JavaScript 中,方法的確是被當成對象來處理的。下面是一個簡單的例子:

Js代碼
  1. function  func() {alert('Hello!' );}  
  2. alert(func.toString());  


在這個例子中,func 雖然是作爲一個方法定義的,但它自身卻包含一個 toString 方法,說明 func 在這裏是被當成一個對象來處理的。更準確的說,func 是一個“方法對象”。下面是例子的繼續:

Js代碼
  1. func.name = “I am func.”;  
  2. alert(func.name);  


我們可以任意的爲 func 設置屬性,這更加證明了 func 就是一個對象。那麼方法對象和普通對象的區別在哪裏呢?首先方法對象當然是可以執行的,在它後面加上一對括號,就是執行這個方法對象了。

Js代碼
  1. func();  


所以,方法對象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它可以被執行,另一方面它完全可以被當成一個普通對象來使用。這意味着什麼呢?這意味着方法對象是可以完全獨 立於其他對象存在的。這一點我們可以同 Java 比較一下。在 Java 中,方法必須在某一個類中定義,而不能單獨存在。而 JavaScript 中就不需要。

方法對象獨立於其他方法,就意味着它能夠被任意的引用和傳遞。下面是一個例子:

Js代碼
  1. function  invoke(f) {  
  2.     f();  
  3. }  
  4. invoke(func);  


將一個方法對象 func 傳遞給另一個方法對象 invoke,讓後者在適當的時候執行 func。這就是所謂的“回調”了。另外,方法對象的這種特殊性,也使得 this 關鍵字不容易把握。這方面相關文章不少,這裏不贅述了。

除 了可以被執行以外,方法對象還有一個特殊的功用,就是它可以通過 new 關鍵字來創建普通對象。

話說每一個方法對象被創建時,都會自動 的擁有一個叫 prototype 的屬性。這個屬性並無什麼特別之處,它和其他的屬性一樣可以訪問,可以賦值。不過當我們用 new 關鍵字來創建一個對象的時候,prototype 就起作用了:它的值(也是一個對象)所包含的所有屬性,都會被複制到新創建的那個對象上去。下面是一個例子:

Js代碼
  1. func.prototype.name=”prototype of func”;  
  2. var  f = new  func();  
  3. alert(f.name);  


執行的過程中會彈出兩個對話框,後一個對話框表示 f 這個新建的對象從 func.prototype 那裏拷貝了 name 屬性。而前一個對話框則表示 func 被作爲方法執行了一遍。你可能會問了,爲什麼這個時候要還把 func 執行一遍呢?其實這個時候執行 func,就是起“構造函數”的作用。爲了形象的說明,我們重新來一遍:

Js代碼
  1. function  func() {  
  2.     this .name=”name has been changed.”  
  3. }  
  4. func.prototype.name=”prototype of func”;  
  5. var  f = new  func();  
  6. alert(f.name);  


你就會發現 f 的 name 屬性不再是"prototype of func",而是被替換成了"name has been changed"。這就是 func 這個對象方法所起到的“構造函數”的作用。所以,在 JavaScript 中,用 new 關鍵字創建對象是執行了下面三個步驟的:

  1. 創建一個新的普通對象;
  2. 將方 法對象的 prototype 屬性的所有屬性複製到新的普通對象中去。
  3. 以新的普通對象作爲上下文來執行方法對象。

對 於“new func()”這樣的語句,可以描述爲“從 func 創建一個新對象”。總之,prototype 這個屬性的唯一特殊之處,就是在創建新對象的時候了。


那麼我們就可以利用這一點。比如有兩個方法對象 A 和 B,既然從 A 創建的新對象包含了所有 A.prototype 的屬性,那麼我將它賦給 B.prototype,那麼從 B 創建的新對象不也有同樣的屬性了?寫成代碼就是這樣:

 

Js代碼
  1. A.prototype.hello = function (){alert('Hello!' );}  
  2. B.prototype = new  A();  
  3. new  B().hello();  


這就是 JavaScript 的所謂“繼承”了,其實質就是屬性的拷貝,這裏利用了 prototype 來實現。如果不用 prototype,那就用循環了,效果是一樣的。所謂“多重繼承”,自然就是到處拷貝了。

JavaScript 中面向對象的原理,就是上面這些了。自始至終我都沒提到“類”的概念,因爲 JavaScript 本來就沒有“類”這個東西。面向對象可以沒有類嗎?當然可以。先有類,然後再有對象,這本來就不合理,因爲類本來是從對象中歸納出來的,先有對象再有類, 這才合理。像下面這樣的:

Js代碼
  1. var  o = {}; // 我 發現了一個東西。   
  2. o.eat = function (){return  "I am eating." }  // 我發現它會吃;   
  3. o.sleep = function (){return  "ZZZzzz..." }  // 我 發現它會睡;   
  4. o.talk = function (){return  "Hi!"// 我發現它 會說話;   
  5. o.think = function (){return  "Hmmm..."// 我 發現它還會思考。   
  6.   
  7. var  Human = new  Function(); // 我決定給它起名叫“人”。   
  8. Human.prototype = o; // 這個東西就代表了所有“人”的概念。   
  9.   
  10. var  h = new  Human(); // 當我發現其他同它一樣的東西,   
  11. alert(h.talk()) // 我就知道它也是“人”了!  
文章出自 yiding-he.javaey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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