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希望對象實例化的時候可以直接爲類中的屬性進行初始化的話,則就可以通過構造方法完成
構造方法定義的要求:
1、 方法名稱與類名稱相同:類名稱是Person,則方法名稱是Person()
2、 構造方法本身沒有返回值聲明,也不可以使用void表示
3、 一個類中至少存在一個構造方法,如果一個類沒有明確的定義一個構造方法的話,則會自動生成一個無參的,什麼都不做的構造方法。
4、 構造方法是在對象實例化的時候被默認調用的,是使用關鍵字new進行對象實例化的時候纔會調用
如果現在需要,也可以編寫自己的構造方法,通過構造方法傳遞所需要的內容。
如果現在在要求嚴格的情況下,所有設置的屬性都必須進行驗證,而且驗證的時候都應該使用setter方法完成,而且再記住了,既然現在調用的是本
類中的方法,如果此時非要強調是本類的話,則在調用方法之前可以使用一個“this”關鍵字表示。而且,構造方法本身屬於方法,既然是方法的話,則一定
可以進行方法的重載,所以,構造方法本身也允許重載,這個時候只需要讓方法的參數類型和個數不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