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話實說實名制:目的不過是想隨意濫用公權而已

有時候看一些討論實名制的文章,實在看不下去。如果說作者是故意揣着聰明裝糊塗,那完全不必寫出一些辭不達意的文字來湊數,因爲沒人逼你寫;如果說作者是真不明白這個局,我覺得也太有點不可思議:難道這麼多年了,老百姓還不明白有關管理部門“做口袋讓大家鑽”的思維方式嗎?去看看吳思的潛規則吧。

同樣的實名制的局已經做過一個了:網站備案。請查閱筆者一年前寫的一篇字:網站備案和網絡實名必將破產。把裏面的觀點總結如下:

1,本意上的網站備案和網絡實名必將破產。所謂本意就是說“凡通過備案的網站都符合了網站備案條件;在推行實名制以後,用某個實名上網的人一定確有其人,並且是其本人”。

2,“醉翁之意不在酒”的潛規則意義上的網站備案和網絡實名在此制度施行之日起就已經成功,那就是提供一個新的可以方便封殺(非法)網站、方便對(違法)個人定點爆破的名義手段(也即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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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用筆者一年前寫的這篇字,對“博客實名制”的走向判斷如下:

1,本意上的“博客實名制”必將破產。所謂本意就是說“在推行博客實名制以後,所有開了博客的都有身份證,並且向管理部門登記博起者一定用的是自己的真實身份證。

2,“醉翁之意不在酒”的潛規則意義上的“博客實名制”在此制度施行之日起就已經成功,那就是爲隨意封殺任一博客、對任一博客進行定點爆破提供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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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一下:

1,根據《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33號)》第十一條:

“...擬從事電子公告服務的,在履行備案手續時,還應當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電子公告服務專項備案材料。”

筆者評論:所謂“電子公告服務”,即是指論壇、BBS等,請問:現在有多少開了論壇、BBS功能的網站向“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電子公告服務專項備案材料”?筆者估計連1%都不到,此條根本形同虛設。這種形同虛設應該追究誰的責任?是網站站長還是有關管理部門?

2,根據《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33號)》第十三條: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開通時在主頁底部的中央位置標明其備案編號,並在備案編號下方按要求鏈接信息產業部備案管理系統網址,供公衆查詢覈對。”

筆者評論:請問:有多少網站在“主頁底部的中央位置標明其備案編號,並在備案編號下方按要求鏈接信息產業部備案管理系統網址,供公衆查詢覈對”?此條也是形同虛設。這種形同虛設應該追究誰的責任?是網站站長還是有關管理部門?

其他的太多了,請根據《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33號)》去查對吧,如果按信產部33號令的要求,幾乎國內現有大多數網站都不符合要求(當然了,目的也就達到:想封殺哪個網站就封殺哪個網站)。

信產部33號令全文鏈接:
http://www.cnnic.net.cn/html/Dir/2005/02/25/27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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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會說中國有這麼多網站,備案工作不是短時間內能夠完成的,需要慢慢進行。但是如果你對中國互聯網稍微有點關注的話,你就會知道,有關管理部門根本沒有把此事(儘快使國內網站符合信產部33號令的要求)提到工作日程上來,而是發佈完了信產部33號令,裝模作樣地嚇唬一下也就完了。

爲什麼說管理部門發佈完了信產部33號令,裝模作樣地嚇唬一下也就完了呢?因爲:

1,有關管理部門根本不可能完成這一浩大工程,他們也早已知道自己不可能完成此浩大工程,他們在信產部33號令發佈之初就沒有想完成國內網站備案這一浩大工程;

2,有關管理部門的目的已經達到:有信產部33號令提供的法律依據,可以用一個最簡單的理由------某網站的論壇或者BBS沒有向“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電子公告服務專項備案材料”------輕易地將該網站關閉而不用擔心任何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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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的觀點:

1,當今中國互聯網的超級網民實際上是有關管理部門的領導同志們,他們一個主意可以讓整個中國互聯網騷動不已。而在打着維護公理正義的旗幟口號之下,卻是爲一些潛規則的目的聲張;但是世界潮流浩浩蕩蕩,順之則昌逆之則亡,請逐漸用“明規則”代替“潛規則”,請少做一些“口袋”讓老百姓去鑽。

2,曾經聲勢浩大的“網站備案”現在已經形同虛設,既然有關管理部門將之立法通過,那麼請問:目前國內大量網站未達到信產部33號令的要求,現在是否應該追究相關管理部門執法不嚴的責任?同樣,如果博客實名制立法通過,那麼如果一年後再次出現形同虛設的情況,是否應該追究相關管理部門執法不嚴的責任?

3,根據以上論述,筆者認爲“博客實名制”的真實目的就是爲有關管理部門預備濫用公權(隨意封殺任一博客)提供法律依據。有關管理部門必須事先保證此一制度能夠順利按期實施完成(提出工作進度和時間表並承擔執法不嚴的責任後果),否則筆者反對這種事先就知道肯定將破產的潛規則博客實名制。

4,筆者就事論事,對有關管理部門提出批評建設,並不涉及zz,請維護筆者的公民權利和免於恐懼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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