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不知的計算機法律常識

參考文獻

1、《刑法》
2、《網絡安全法》全文 (2017.6.1正式實施,共七章七十九條)
3、《治安管理處罰法》

計算機網絡上實施的犯罪種類

在計算機網絡上實施的犯罪種類: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表現形式有:襲擊網站;在線傳播計算機病毒。
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種類: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罪;利用計算機實施盜竊罪;利用計算機實施貪污、挪用公款罪;利用計算機竊取國家祕密罪;利用計算機實施其他犯罪:電子訛詐;網上走私;網上非法交易;電子色情服務及色情、虛假廣告;網上洗錢;網上詐騙;電子盜竊;網上毀損商譽;在線侮辱、毀謗;網上侵犯商業祕密;網上組織邪教組織;在線間諜;網上刺探、提供國家機密的犯罪。 犯罪特點:行爲的跨國性;公然犯與隱祕犯的交織性;無犯罪現場性;犯罪危險及結果的廣域性、變異性、快速性;犯罪證據的可修改性;犯罪成本的低投入性 。

計算機犯罪的類型

由於着眼點的不同,有不同的分類,視計算機在犯罪中的角色而定。有學者認爲,計算機在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主要有:
(1) 計算機作爲犯罪的目標(OBJECT),盜取硬件或軟件數據等
(2) 計算機作爲犯罪的主體(SUBJECT)或環境(ENVIORONMENT),如電子轉帳欺詐等
(3) 計算機作爲犯罪的工具,如計算機間諜刺探機密等
(4) 計算機作爲犯罪的象徵或符號(SYMBOLS),即計算機可能被用來作爲掩飾計算機或濫用行爲。

聯合國文件中的計算機犯罪分類

(1)利用計算機的欺詐行爲
(2)利用計算機僞造
(3)損毀或修改計算機程序
(4)非法進入他人計算機系統及服務
(5)非法複製受保護的計算機系統軟件

歐洲理事會《關於網絡犯罪的公約》(2001年11月)中的計算機犯罪分類

(1)侵犯計算機數據或系統的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的犯罪
非法訪問
非法截獲
數據干擾
系統干擾
設備濫用
(2)與計算機有關的犯罪
未經授權故意輸入、修改、刪除、抑制計算機數據
(3)與內容有關的犯罪
兒童色情
歧視
(4)與侵犯版權有關的犯罪

美國刑法學界的計算機犯罪分類-1

(1) 計算機濫用(Computer Abuse)

凡故意或過失以使用計算機的方法致使他人受損失或有損失危險的,即爲計算機濫用
行爲的主體爲計算機的所有人或操作者(Perpetrator 犯罪者)
以計算機作爲直接且顯著的工具
(2) 與計算機相關的犯罪(Computer Related Crime)
任何藉助計算機知識以達到犯罪目的的犯罪行爲
在主觀和客觀上均與計算機有關
許多屬於傳統犯罪類型、但因爲有計算機介入的犯罪大多數屬於此類
(3) 計算機犯罪(Computer Crime),範圍比與計算機相關犯罪狹隘
以欺詐或奪取的目的而執行程序
以陷他人於錯誤或欺詐的目的而獲金錢、財產或服務
任何人惡意接近、改變、增減、損壞計算機系統、計算機網絡或資料的,均爲計算機犯罪
計算機欺詐(Computer Fraud),很多與銀行有關
計算機輔助犯罪(Computer Assisted Crime),以計算機爲犯罪手段或工具

美國刑法學界的計算機犯罪分類-2

(1)刑事犯罪。破壞、毀損計算機系統
(2)財產犯罪。通過計算機竊取財產
(3)數據犯罪。盜取計算機數據
(4)經濟犯罪。憑藉計算機實施複雜的財產欺詐案件

德國法學界的計算機犯罪分類-1

(1)利用計算機操作對數據處理系統的欺詐
(2)盜竊計算機硬件與軟件
(3)計算機破壞
(4)竊取勞務
(5)憑藉數據處理的幫助違反傳統的計算機犯罪

德國法學界的計算機犯罪分類-2

(1)數據輸入、處理的不正當操作
(2)有關數據處理的計算機間諜
(3)數據處理的破壞
(4)盜竊使用
(5)侵入數據處理系統

日本法學界的計算機犯罪分類-1

(1)將計算機用於不良目的的行爲
(2)危害計算機的行爲
(3)竊取計算機存儲數據的行爲

日本法學界的計算機犯罪分類-2

(1)破壞計算機的行爲
(2)盜竊計算機數據
(3)盜竊計算機設備
(4)欺詐及侵佔
(5)機器時間的竊用
(6)對隱私權的侵害

中國臺灣法學界的分類

(1)計算機操縱類犯罪(Computer Manipulation Crime)
輸入操縱(Input Manipulation)
程序操縱(Program Manipulation)
輸出操縱(Output Manipulation)
(2)計算機間諜類犯罪(Computer Espionage Crime)
(3)計算機破壞類犯罪(Computer Sabotage Crime)
(4)計算機竊用類犯罪(Occupy Computer Time)

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 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爲而爲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祕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5、《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關於《網絡安全法》

第一章 總則

第六條 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絡行爲,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絡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絡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三章 網絡運行安全

第二十六條 開展網絡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網絡安全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絡、干擾他人網絡正常功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絡、干擾網絡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爲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開展網絡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或者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網絡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於從事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爲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1)行政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單位有前款行爲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2)禁入規則: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網絡安全管理和網絡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絡安全管理和網絡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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