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的推广对信贷可有影响?

要回到这个问题,还是先回到什么是数字货币?

央行数字货币落地   2020年4月, 央行数字货币首个应用场景在苏州相城区落地的新闻被各家媒体频繁转载。报道称:苏州相城区各区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将在4月份完成央行数字货币(DC/EP)数字钱包的安装工作。5月,其工资中的交通补贴的50%将以数字货币的形式发放。另据媒体报道,数字货币由央行牵头进行,各家银行内部正在就落地场景等进行测试,有的已经在内部员工中用于缴纳党费等支付场景。

数字货币是什么Gui?

对于我们大多数人来说,对于货币的概念,应该最直接的反映是看得见摸得着的钱,当然我们现在基本上很少使用这些看得见摸得着的钱——纸币,感谢支付宝、微信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和在此产业链上关联的科技公司、服务公司:我们出门可以不带钱包,不用带现金、不用带银行卡、不怕残币,假币、不担心找零等等各种不便利,一部手机可以“横行天下”。除此之外,再继续问这个问题,答案估计就应该是我们在中学政治经济学里学到的内容:货币是一般等价物。如果有深入研究过这个问题的同学肯定清楚,充当一般等价物仅仅是货币很基础的一个功能,用来帮助我们更方便的进行“价值”的交换。当然,还有可能是我们在新闻里,特别是财经新闻里涉及到对于经济形势的发展,总会听到,M0货币、M1货币和M2货币,这些数据和概念的指导意义更多的在于对于宏观经济走势的反映以及对于可能性的针对性政策的制定,对于我们老板姓的生活的相关性不是很大。

M0流通中的现金量作为最窄意义上的货币;

M1反映了社会的直接购买能力,商品的供应量应和M1保持合适的比例关系,不然经济会过热或萧条;

M2反映了现实的购买力,也反映了潜在的购买力;研究M2,特别是掌握其构成的变化,对整个国民经济状况的分析,预测都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对于货币是什么,我们这次就不深入的去挖,我们回归正题,还是聊聊数字货币。数字货币最开始被广泛讨论的应该是“比特币”了。按照百度百科的介绍:

比特币(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聪在2008年11月1日提出,并于2009年1月3日正式诞生。根据中本聪的思路设计发布的开源软件以及建构其上的P2P网络。比特币是一种P2P形式的虚拟的加密“数字货币”。点对点的传输意味着一个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统。

1、与所有的货币不同,比特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比特币经济使用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并记录所有的交易行为,并使用密码学的设计来确保货币流通各个环节安全性。

2、P2P的去中心化特性与算法本身可以确保无法通过大量制造比特币来人为操控币值。基于密码学的设计可以使比特币只能被真实的拥有者转移或支付。这同样确保了货币所有权与流通交易的匿名性。

我在百度百科的介绍里【比特币是一种P2P形式的虚拟的加密“数字货币”】的数字货币加上了一个引号,因为作为货币在我们通识的背景里,这应该是具有法定的权力和职能、以及有足够的信用和实际担保能力的机构,比如国家来发行的在社会中广泛流通的参与价值交换的媒介。而类似于比特币的这种通过加密算法进行计算得出的有限的唯一结果值(这个计算的过程就是俗称的“挖矿”),在意义上更符合“电子币”或者“虚拟币”的范畴。抛开它“生成”的逻辑,它和我们在各种电子应用中账户里的虚拟币是一样一样的。当然,相比可以无限“超发”的Q币等相对来说还是“保值”的。因此,作为央行发行的,以央行所代表的国家信用来背书的,基于类似于“比特币”技术原理的“加密币”,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数字货币,也是央行法定数字货币。换个说法,央妈发行的数字货币就是人民币电子版。也就是说,央行的数字货币是具有法偿性的,有国家信用作为支撑,以国家信用承诺币值稳定。

一句话总结,以后工资就发在手机上了,叫它是钱,或者科幻电影里的“消费点数”都可以。

数字货币的推广对信贷可有影响?

重塑客户关系

从数字货币的角度来看,特别是个人流程领域,央行直接向个人发放账户发放数字货币,而不是基于现有的央行——银行——个人的链条,也就意味着之前各自银行管理的银行账户、卡账户面临着“升维”的摧毁:银行虽然依旧承担了“中间”角色,但更多地是一种运营服务和维护服务的角色,是更加开放性的、充分竞争性的一种状态——脱离了“银行账户”的围栏,拥抱“央行账户”的开放。包括信贷业务的现有的业务逻辑也必然会发生变化,比如更广泛信息的共享、更广泛客户的共享,换一个时髦点的说法:私域流量打破,反向公域流量。

如果信贷“资金”通过电子货币来发放

用途的可追溯性,是否解决了贷款被“挪用”的问题

我们都知道在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时侯,除了要求提供个人资料,收入证明等个人信息、偿债能力证明材料之外,必定会要求同时说明贷款用途,哪怕只是在APP界面上做一个简单的勾选。个人资料绝大部分作用是为了证明那个宇宙难题“你是你”、收入情况是为了证明还款能力,而说明贷款用途则是因为我国法律《贷款通则》对贷款资金有一定的限制:贷款资金主要不能做以下几种用途:不得用于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的投机经营、.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不可以套取贷款用来借贷而牟利等等。通常情况下,为了获得贷款在申请的时候,借款人都会做出相关的承诺,但是资金到账之后,如何使用金融机构就很难控制了,然后监管和金融机构都会要求借款人在贷款前后提供“合同”、“发票”等证明贷款用途的证明材料,但是这些资料的真伪,以及真实履行情况的确认都远非金融机构的专长,并因此一直存在着“灰色”的产业链条。

如果,信贷资金通过数字货币进行发放,在发放的过程中就可以通过“合约”来限定货币的用途,只有在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约定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内才可以执行数字货币的支付使用,也就从根本上解决了贷款资金被挪用的问题,能够保证信贷资金向真正符合政策导向的领域进行投放,合理的资金使用,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借款人对于贷款的偿还(避免去赌博、投资等);除此之外,金融机构也不用担心如何在流程上、制度上去控制资金使用的监督,减少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投入,也不用再担心因此收到监管的触发。更为重要的是,这种通过“合约”的限定是可以按照需要“逐层合约”,通过代码自动执行控制的。

去中间化,跳过“银行”账户,解决信息壁垒

贷款的发放和回收通过电子钱包来执行,跳过现有各家银行的账户控制,一方面账户信息校验的过程中减少了信息确认、业务逻辑校准的过程,业务逻辑更加简便;另一方面,在贷款的发放上,通过电子合约来进行穿透各个银行账户,在对于借款人的准确识别:识别收入能力、偿债能力、履约能力和履约意图等信息,可以有效解决信息壁垒,消除信息孤岛,更好地“驱劣护良”;再一方面,在贷款的回收上,有效地打破各银行账户间的资产信息壁垒,在根本上做直接穿透,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恶意逾期、讨债老赖的处置成本,正本清源。

结语

伴随着央行对于数字货币的推进、落地和向各个金融领域的使用拓展,从M0流通领域随着制度建设和系统建设的深入,势必会更好地发挥数字货币的优势,促进消费流通、金融活动等领域的有序发展,数字货币领域的服务机构,包括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技术服务公司将迎来更好的发展机遇,而作为这些服务的使用者的我们,也必然在这个过程中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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