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孩子墜亡,房東要不要擔責?看法院怎麼判

文丨嵐淚軒兒

前不久,在湖南長沙高新區的王女士,因爲丈夫朱先生外出辦事,碰巧快遞小哥送快遞來,她下樓取快遞,前後10分鐘左右的時間,5歲的女兒不幸從16層住處墜落。

王女士發現孩子墜樓後,馬上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將孩子送往醫院,但是還是沒能挽救孩子的性命。

王女士在事發後,承認自己需要負主要責任,因爲自己的疏忽,讓孩子獨自在家,導致這場意外的發生,但是,王女士和朱先生都覺得,房東也需要爲孩子的死負責。

朱先生說,房子是今年4月12日剛和房東簽訂的租賃合同,每月2000元,樓層在16樓,小孩出事的陽臺,曾經進行過改造。

因爲房子在16樓,因爲陽臺改造,防護欄被拆除,雖然安裝了防盜網,但是“形同虛設”,孩子正是自己打開防盜網的門爬到外面去的,這也是導致孩子墜樓主要的原因。

律師表示:作爲監護人,監管不力,父母要承擔適當的責任,如果房子真的有安全隱患,房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於房子存在安全隱患這一說法,房東始終不願出面協商,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只能進行訴訟,讓法院來判決。

在這之前,也有相類似的案例,國內多起墜亡孩子家長狀告房東,法院判家長承擔主要責任,房東承擔次要責任。

2014年,烏魯木齊市新市區,12歲女孩墜樓身亡,該自建房房主爲了方便工人們進出,也爲了便於自己查看施工情況,王江並沒有將加蓋層封閉起來,也未安裝窗戶,家屬請求法院賠償其死亡賠償金26萬多元。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的房東按照1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原告父母死亡賠償金5.2萬餘元。

2015年,雲南昆明西山區,2歲女童出租房4樓墜亡,父母狀告房東。法院認爲,出租房4樓圍欄兩根鋼筋之間縫隙寬度達18釐米左右,高度85釐米左右,存在安全隱患,認定房東承擔10%的賠償責任,共計53620元。

2016年6月16日,江西樂安縣10歲孩子從出租房6樓樓頂墜亡,父母狀告房東,樂安縣法院審理認爲,小王父母明顯沒有盡到監護責任,承擔80%責任。房東出租房屋,樓頂圍欄只有70釐米,未對其房屋盡安全保障義務,房東承擔20%賠償責任。

2017年1月22日凌晨兩點半左右,廣東東莞4歲男孩小文的父母臨時外出,小文從出租房4樓墜亡,家屬狀告房東索賠17萬多元。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認爲,家屬存在監護不力的重大過錯,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出租房陽臺護欄高度爲86.5釐米,低於法定高度,房東將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出租,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承擔15%的賠償責任,賠付5萬多元。

2017年2月21日,廣東東莞4歲女童陽臺墜亡。父母狀告房東欄杆太低,經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司法調解,認爲房東應對自己房屋的安全性能盡到合理的關注義務,房東賠償15萬元。

2018年11月9日,湖北武漢1歲3個月大的女童從家中陽臺不慎墜落身亡,家屬將房東和房屋中介告上了法庭,稱被告均未告知陽臺護欄存在安全隱患,也未設置警示標語,索賠54萬元。江夏法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擔90%的損失,被告房東承擔5%的賠償責任,被告某房地產公司承擔5%的賠償責任。

有數據統計,兒童墜樓多發生在兒童獨自在家或離開監護人視線兩種情況下,作爲孩子的監護人有着不可推卸的責任。

房東和租客雖然有一紙租賃在手,如果房子原本存在安全隱患,也需要擔次要責任。

如何才能避免悲劇再次發生,家長們需要對孩子的安全慎之又慎,避免讓孩子獨自在家,從小培養孩子安全意識,不要等悲劇發生後才後悔莫及,再多的賠償都換不回孩子的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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