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王振華案:如果有錢人的合法權利都得不到保障,你還指望窮人能得到公平正義?

        最近網上到處都在討論王振華猥褻兒童案,同時被推上風口浪尖的,還有王振華的辯護律師——陳有西。

      由於我是律師,所以我的觀點可能會更加理性,但我同時也是站在一個老百姓和公民的角度來分析此案。

      這個不公開審理的案子,一再網上公佈之後,很多不知情的網友,馬上留給王振華“定罪”了。

        特別是陳有西律師辯護之後,很多網友紛紛指責陳有西律師不應該給王振華這樣的淫魔辯護,殊不知,其實每一個公民都有得到辯護的權利,比如杭州保姆案的莫煥晶,還比如陝西的張扣扣案,因爲我們國家的法律就規定刑事案,必須有律師的參與纔可以給犯罪嫌疑人定罪。

      其次,在我們國家的法制體系當中,除了法官能給當事人定罪,也就是說這個人有沒有罪,只能法院說,而任何人說都是不可以的,因爲法院會根據證據來判定。普通老百姓啊只是在心裏道德層面給他們認爲的犯罪嫌疑人定罪。

        也就是說在法院下判決之前,每一個人都是犯罪嫌疑人,而不能稱其爲罪犯,但是很多老百姓或者是除了公檢法律師之外的人,很早就把別人成爲了罪犯,這是不可以的。

          其實如果把王正華換成另外一個經濟條件差一點的人,我想在網絡上引起的反響應該不會這麼大,因爲中國人很喜歡把自己帶入到角色當中。他們不喜歡去客觀的帶入證據,而更喜歡可把自己認爲是證據的某種因素帶入到案件當中。

        這種就猶如我們古代的很多不科學的審判方法。造成了更多的冤案。實際上王振華案,就其猥褻罪來說,5年已經是頂格判決。

        說到底,大部分人不是在追求正義,追求公平公正,他們只是在發泄他們仇富的心理。

        無論它是十惡不赦還是他曾經善良,菩薩心腸每一個人,站在法庭上的人都有獲得辯護的權利,這是我們憲法賦予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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