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復仇議》 選自《古文觀止 全解》

駁《復仇議》

陳從記載上看到天后在位的時候,在同州下邽縣有個叫徐元慶的人,父親徐爽被縣令趙師韞傷害,他最後能夠親手殺死父親的仇人,然後自縛其身,投案認罪。當時諫臣陳子昂建議將他處死,而後在他家鄉予以表彰,並且請求將這種處理方式編入法令,永遠作爲國家法典。臣個人認爲這是不對的。

我聽說禮的根本作用,是用於防止暴亂。如果說不許殺人行兇,凡是做兒子的不應復仇而復仇的,要處以死刑而不赦免。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爲了防止暴亂,如果說不許殺人行兇,那麼凡是做官的,殺害了無辜的人,也是要處以死刑而不能赦免的。禮與刑的本質相同,而具體運用的對象和方法卻有不同。因此,表彰和誅殺是不能夠同時進行的。殺掉應當表彰的人,這就叫濫殺,這是太過濫用刑法的表現;表彰那應該殺掉的人,這就叫錯賞,是嚴重破壞禮儀規範的。如果真的以這種做法來示範天下,並將其傳給後代子孫,那麼,追求正義的人就會迷失方向,避免禍患的人就會不知道怎樣立身處世了,用這個建議來做國家的法典,行嗎?

大凡聖人的原則,是徹底弄清事理以決定賞罰,根據情由來正確的加以褒貶,無非是把禮和刑結合在一起而已。假使調查、審定了這個案件的真假,考察、辨明瞭它的是非,研究了案子的發端並探求了它的起因,那麼刑與禮的運用,就能明確地加以區別了。爲什麼呢?如果徐元慶的父親並沒有違法犯罪,趙師韞對她的誅殺,就只是因爲個人的仇怨,仗着他做官的蠻橫氣焰,暴虐地對待無辜的人。州里的長官不去治趙師韞的罪,執法的官員不去過問這件事,上下都矇騙包庇,對喊冤叫屈的呼聲充耳不聞。然而徐元慶能夠認爲容忍殺父的仇人是奇恥大辱,以爲身帶武器時刻準備復仇是合乎禮義,處心積慮地想要刺穿仇人的胸膛,堅定不移地剋制自己,即使喪命也不遺憾;這正是遵守禮而實行義啊。執政的官員對此應該感到慚愧,向徐元慶道歉還來不及,又怎麼能去處死他呢?

或者徐元慶的父親確實有罪,趙師韞殺了他,並不違背法律。這就不是死在官吏的手中,而是死於法律啊。法律難道是可以仇視的嗎?仇視天子的法令,而殺害奉行法令的官吏,這是悖逆犯上的行爲。抓起來處死他,正是以此來明正國法的行爲,又怎麼能去表彰他呢?

而且陳子昂的奏議中說:人必定會有兒子,兒子也必定有父母,如果因爲愛自己的親人而互相仇殺,這種混亂的狀況誰來解救呢?這是太不明禮了。禮所說的仇,指的是蒙冤受屈,悲痛呼號而無處申訴的情況啊,並不是指觸犯法律之後以身抵罪而被處死這種情況。現在卻說:他殺了人,我就得殺死他。這只是不評判是非曲直,欺負脅迫孤單力弱的人罷了,。這種論調違反經典,背離聖人之訓不是很嚴重了嗎?

周禮上說:調人的職務就是負責調節人們之間的怨仇。凡是殺人而符合義的,規定死者的親屬不許報仇,報仇者要判處死刑。有爲報復而殺人的,全國的人都仇視他!這樣,又怎麼會發生因愛自己的親人而互相仇殺的現象呢?春秋公羊傳上說:父親罪不當死而被殺,兒子報仇是可以的;父親按罪當死,兒子報仇,這是會引起不斷地互相仇殺的行爲,這種復仇不能免除彼此仇殺下去的禍害。現在如果能採取上述原則來判定爲趙師韞、徐元慶雙方的仇殺,就合乎禮了。況且不忘父仇,這是孝;不吝惜性命,這是義。徐元慶能不越出禮的規範,盡了孝道併爲義而死,他一定是個通達事理而明白道義的人。通達事理明白道義的人,難道他會把王法作爲仇視的對象嗎?可是評議這件事的人反而主張把他處死,這是褻瀆刑法、破壞禮義的意見,它不能列爲國家法典,是十分清楚的了。

請求把我的意見附於律令之後頒發下去。有審理這類案件的,不應當按照從前的意見去處理。謹對此發表上述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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