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文元
No.124/第十二章/5-4
第十二章 莫負荒沙萬里行,從頭收拾舊山河。徐樹錚率部入蒙,迫使外蒙無條件撤治
第五節 徐樹錚使出渾身解數,採取“擒賊擒王”手段,對活佛及喇嘛派恩威並用,終使外蒙無條件撤治;中國中央政府恢復對外蒙之主權(4)
(接上篇)
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正是在徐樹錚所施加的強大壓力下,外蒙自治官府於11月15日緊急召集王公喇嘛全體會議,由巴特瑪主持商討撤治問題。到會的喇嘛和王公驚恐不安、神情沮喪,眼見從有條件撤治一下淪爲無條件撤治,無不悔不當初,於是懇請陳毅出面幫忙周旋。
陳毅一面急派恩華、李垣兩位副使前往徐樹錚處婉言相勸,請他千萬不要操之過急;一面急赴會場進行調解。當時,由陳毅擬定的條例草案六十三條雖經中央政府初步覈准,但卻已被徐樹錚強行否定;而由徐樹錚改訂的八條撤治條件,又遭到喇嘛與王公聯手拼死抵制,不被承認;而陳毅此時與徐樹錚貌合心離,自身已被監視,職權已被強奪,無能爲力居間周旋,所以,陳毅只得勸說喇嘛王公可先由活佛簽字蓋印,率衆呈請自願撤治的公文,再派代表到北京從長議訂撤治具體條件,面請中央政府覈定。這樣既可滿足徐先行撤治的要求,也可規避徐改訂八條的限制,爲今後另定撤治條件留有討價餘地。
衆人見事已至此,萬般無奈,勉強同意。於是此前還錯綜複雜、陷入困境的撤治形勢頃刻之間急轉直下、豁然開朗,主要矛盾迎刃而解。
外蒙無條件撤治是在徐樹錚的威壓下和蒙員哭泣中出現轉機的,而陳毅“惟求蒙人依漢如天,永不再商感情、隱種獨立之根”的美好願景,卻無從實現了。
陳毅隨即派人向徐樹錚通報了會議進行情況,並同時轉達蒙方的請求:懇請徐今晚不必再逼,日內一定辦妥。徐樹錚當即應允,但又唯恐夜長夢多,囑咐來人轉告蒙方必須從速辦結,由活佛派大員隨他入京,拜見大總統致賀外蒙撤治。
當天的外蒙自治官府會議開到很晚,會議議定:先由活佛簽字蓋印,率衆具呈自請撤冶;一切條件辦法,概從另定。但經稟告活佛,活佛卻不願在撤治公文上簽名蓋印。
主持會議的巴特瑪因昨晚與徐樹錚有約,會議未結束就匆忙回府等候。晚六時,徐樹錚前往巴特瑪處與之會晤,這才獲知活佛不準備在撤治公文上簽字蓋印。
巴特瑪向徐樹錚解釋道:從來沒有要求活佛在文件上簽名蓋印的先例,撤治公文將由自治官府各部長官簽名蓋印,並寫明業經會議公決、活佛允准,代活佛呈請中央政府批覆。
徐樹錚此前確曾堅持並要求蒙方,只有活佛簽字蓋印的撤治公文才具有效力,但經巴特瑪此番解釋,又聯想到當年清室遜政時,也僅由隆裕皇太后諭示內閣與民國大員接洽,溥儀皇帝和隆裕皇太后並未自行簽名這段往事,心中暗笑:外蒙古比起當年大清帝國可謂夜郎而已。夜郎雖小,也搞帝制、鬧獨立,無非是場自娛自樂的兒戲罷了。現在既然同意撤治,那麼活佛是否在撤治公文上簽名蓋印實在無關大局。
徐樹錚於是就爽快地答應下來,並就昨晚的魯莽向巴特瑪致以歉意。有關活佛簽名蓋印的風波立即解決。
11月16日,也就是外蒙撤治公文報送的前一天,在行文方向上又出現問題。撤治公文是送呈督護使署,還是送呈西北籌邊使署一時難以確定。
當時蒙方尚未認可設在北京的西北籌邊使署;而陳毅任職的督護使署就設在庫輪,在蒙人心目中(尤其是此時此刻)仍處於主要地位。按照正常的行文關係,蒙方一直只對督護使署行文。但是,徐樹錚卻要求蒙方向西北籌邊使署送呈撤治呈文,由西北籌邊使轉呈中央政府。
蒙方極不情願,卻又心存畏懼,不敢違背。經過一整天的討論,在陳毅的勸導下,蒙方最終同意在撤治呈文呈送督護使署的同時,另備一份呈送籌邊使徐樹錚,由徐帶回北京。於是陳毅致電中央,稱撤治之事仰賴中央政府威德已有結果,至於撤治條件,外蒙自治官府仍堅持原定六十三條必須由中央政府覈定,經外蒙大衆認可後,方可頒佈施行。
當天,巴特瑪將撤治公文文稿送徐樹錚過目,並告訴他明日繕寫完畢即派員恭送。徐樹錚則主張在撤治呈文呈送時,應舉行隆重撤治儀式。
也許巴特瑪已被徐樹錚恩威並用、軟硬兼施的手段所屈服,竟對此項冒然提議並無異議,在徐樹錚看來,甚至是“欣然允諾”。於是兩人商定,明天中午在外蒙自治官府的總理衙門舉行撤治呈文呈送儀式,屆時徐樹錚率軍政官員到場,由巴特瑪率蒙古王公大臣捧呈,徐樹錚代表中華民國大總統接受。徐樹錚隨即向陳毅及恩華、李垣發函邀請出席儀式。
陳毅一見到邀請函,就極力反對舉行撤治儀式,其內心很不情願目睹徐氏代表中央政府接受外蒙撤治呈文的場景,而口頭上卻另有一番說詞。陳毅於11月17日晨向徐樹錚建言不可如此行事,指出這樣做會使蒙方感同受降,心生不快,傷害對方民族感情。徐則認爲舉行撤治儀式正是從尊重蒙人和整肅體制方面着想,而且巴特瑪既已同意,我們自己又何必多慮?陳毅萬般無奈。
與此同時,舉行撤治儀式也遭到以外蒙自治官府外長車林爲首的王公派的反對,他們約見陳毅共聚巴特瑪府中,聯手要求巴特瑪抵制撤治儀式的舉行。徐樹錚見此情形,對陳毅愈加記恨,也愈加感到陳毅在蒙人中尚有一定影響力,這爲日後徐設法裁撤督護使署埋下伏筆。
然而,此時徐樹錚經過權衡輕重得失,倒也能夠清醒地認識到,撤治儀式終究只是個形式,而撤治呈文本身才是最重要的實質內容。於是徐樹錚派員到巴府與蒙方認真協商,稍事妥協,省去儀式。
外蒙自治官府按照事先約定,準備兩份撤治呈文,一份送都護使署,正式遞交陳毅;另備一份交西北籌邊使徐樹錚帶回北京。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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