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臺市公安局,你們這麼做不是往臉上貼金,是往臉上潑糞

昨天的推文,我寫的是江蘇鹽城某高速公路,一輛運載豬肉的貨車發生事故,散落的7噸豬肉,被當地居民哄搶。

具體點說,哄搶豬肉的人,是江蘇鹽城東臺市富安鎮的村民(東臺是縣級市,歸鹽城管)。

雖然並不認可哄搶者的做法,在昨天的推文裏,我下筆卻很輕,幾乎沒對哄搶者說什麼重話。

我當時想,既然這事都被媒體廣泛報道了,東臺肯定會積極追討被村民拿回家的豬肉,並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雖然搶的人很多,工作量不小,但那些哄搶者大多數被人用手機拍了下來,按圖找人,順藤摸瓜,做起來應該不至於太難。

既然哄搶豬肉的人會受到懲罰,我就沒必要去落井下石了。

結果,看了東臺市公安局昨天發的通告,我卻有點蒙了:明明是哄搶人家的豬肉,怎麼就變成“被附近及路過羣衆撿拾”了呢?

駕駛員還在旁邊哭呢,甚至一度還“威脅”村民:已經拍照了,拿了也拿不了,還得拘留。

可是,聽了駕駛員的話,除了個別村民停止了手上的動作,大多數村民仍然把豬肉往手裏拿,朝懷裏揣,甚至還打電話給其他村民,讓他們趕快開車過來把豬肉運走——這,能叫“撿拾”?

真正的“撿拾”,難道不是把地上的財物撿起來,還給旁邊的失主,或是交到警察叔叔手裏?

你們教我們的那首兒歌,唱的也是“我在馬路邊撿到一分錢,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裏面”;而不是“我在馬路邊撿到一坨肉,趕快把它運到我的家裏面”,對吧?

按豬肉貨主的說法,他損失的七噸豬肉,價值近三十萬,這可不是一筆小數目。

這批豬肉是8月4日被哄搶的,現在已經過去了6、7天,很多豬肉可能已經被村民喫掉或賣掉;就算沒有喫掉,這麼熱的天氣,追回來是不是已經變質也說不準。

如果不讓哄搶豬肉的村民,把喫掉和變質的豬肉折算成金錢補償,豬肉貨主必然會大虧特虧。今年經濟狀況這麼糟糕,說不定豬肉貨主,就會因此破產。

東臺市公安局的通報裏,雖然也說什麼“對涉嫌違法人員,公安機關將依法嚴肅處理”。可是,從你們把涉嫌“聚衆哄搶罪”的村民,用雲淡風輕的“撿拾”二字加以概括,我就覺得,這事最後很可能又會演變成——“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

你們這麼做,當然不是因爲你們多麼愛自己轄區的老百姓,而是因爲你們想護住東臺的面子,不想讓家鄉的形象,在全國人民眼裏顯得太糟糕。

希望家鄉好,這是每個人都有的樸素情感。對於官員來說,主政的地方有一個好形象,還能給地方的招商引資和個人的仕途升遷加分——這應該纔是東臺的官員,要警方把“哄搶”說成“撿拾”的根本原因。

東臺的官員似乎認爲,把“哄搶”說成“撿拾”,就能弱化事件的性質,護住東臺的面子。

問題是,看過視頻的我們又沒有智力缺陷,會傻傻的分不清“哄搶”和“撿拾”。

事實上,我們不僅能區分這兩者,還一眼就看穿了東臺官員的小九九——就像在生活中,我們一眼就能看出,那些因爲一件蠢事丟面子的人,急於用另一件事情,彌補所丟面子時的慌亂與愚蠢。

一個賭徒,在他輸光所有籌碼之後,唯一的選擇是離開賭桌回家,只有這樣才能及時止損。

如果他爲了把輸掉的錢贏回來,向別人借錢再賭,就會在債務中越陷越深,最終輸掉整個人生。

舉這個例子,其實是想說:生活不是數學,可以負負得正,你不能用一個錯誤去糾正另一個錯誤。

沒錯,村民哄搶別人的豬肉,就像東臺臉上的一塊傷口,讓東臺丟了面子。可接下來正確的做法,不是試圖用一塊創可貼把它遮住,而應該坦露它,縫合它,治療它——只有這樣,傷口才能好得更快,留下的疤痕纔會最小。

東臺,接下來,你們敢面對這塊傷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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