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囚論 選自《古文觀止 全解》

縱囚論

信義只適用於君子,而刑罰誅戮則要施加於小人。按刑法應當處死的,是罪大惡極的人,是小人中尤其惡劣的。寧可捨生取義也不肯苟且偷生,並且能視死如歸的,這是君子也很難做到的事情。

貞觀六年,唐太宗審查了三百多名死刑犯人,放他們回家,又約定期限,讓他們按期自己回來受刑。這是君子都難於做到的事情,期待小人中尤其頑劣的一定能做到。而那些囚犯到了期限,終於都自動回來了,沒有一個超過期限的,這是君子難於做到的,小人卻輕易做到了,這難道近乎人情嗎?有人說:“罪大惡極的,誠然是小人,但將恩德施於他們,可以使其變爲君子;所以恩德的感人之深,移人性情之快,竟能如此。”

但我得說:太宗所以這樣做,正是爲了求得名聲。然而怎能知道放他們回家,不是因爲意料到他們會回來而且是希望得到赦免的,所以才放他們回去呢?又怎能知道他們被放回家,不是因爲自己想着自己主動回來必定能得到赦免,所以纔回來的呢?料到他們必然回來才放了他們,是居上位的人窺測到了囚犯們的心思;想着自己必能得到赦免而回來,是囚犯們對於居上位者意圖的猜測。我只看到他們上下互相窺探揣摩而成就了各自的美名,哪裏真有所謂的施恩德和知信義的事呢?不然的話,太宗施恩德於天下,到這時已經六年了,不能使小人不再犯極惡大罪;然而一天的恩德,就能使他們視死如歸,心存信義,這又是根本說不通的道理。

那麼怎樣做纔是可以的呢?我說:放回去而自己主動歸來,殺而不赦。再放回去而又自己主動歸來,則是可以知道是恩德使然了。然而這在現實中是絕不可能的。如果放回去而自己主動歸來,然後就赦免了他們,這樣做只能是偶爾的行爲。如果屢次這樣做,那麼殺人的人都不被處死,這可以成爲天下的常法嗎?如果不能作爲常法,能算是聖明天子制定的法度嗎?因此堯、舜、禹三王對於天下的治理,一定是從人情出發,不把標新立異看作高明,不違背情理以求得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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