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險的起源與功能

重疾險是重疾險的全稱,是“重大疾病保險”。歷史上第一款重疾險是由南非外科醫生Dr. Marius Barnard與南非Crusade人壽保險公司在1983年8月6日合作開發出來的。當時這款重疾險只保障4種疾病:癌症、心肌梗塞、腦中風、冠狀動脈搭橋手術。

爲什麼要開發這種重疾險呢?Barnard當時發現病人哪怕治療後還需要很多費用的支出,他們往往無法繼續工作,後期康復費用也特別多,導致直接影響了家庭經濟上的崩塌。所以爲了彌補患了重大疾病的羣體在治癒後有一筆大額的收入補償。從此看來,重疾賠償金的主要作用有三個:一是用作患者的治療,二是彌補患者治療期間的收入損失,三是用作後續的康復。

顧名思義,它不是所有疾病都保障,它保的,是“重大疾病”。大多數符合理賠條件的疾病不是普普通通的疾病,而是致死率高、治療費用高、康復花費高(俗稱“三高”)的重疾。現在的重疾險保障範疇已經擴展到了“重大疾病”早期的輕症、中症,甚至前症,也有一些諸如身故、全殘、疾病終末期的保障。但不管怎麼樣,它保的,始終是符合合同約定的“疾病”(比如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等)、“手術”(比如冠狀動脈搭橋、重大器官移植等)或者“狀態”(比如雙目失明、雙耳失聰等)等。這些“疾病”、“手術”或者“狀態”大多都有一個共同點,對身體產生了極大的傷害,需要我們長時間靜養,才能慢慢恢復。或者是永久不可逆的損害,無法恢復。

簡單說,重疾險只保合同規定的、特定的嚴重疾病、手術或者狀態,一旦達到合同約定的理賠條件,保險公司會根據我們所購買的保額進行相應賠付,而不會管我們理賠金的用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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