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與美1:藝術的表達權

剛知道俞心樵這麼個人。俞心樵說:“要尊重每個藝術家的表達權,因爲表達以及怎樣表達這是藝術家應有的權利,這種權利不能受到干涉。”

我覺得,藝術終究是指向美的,許多醜惡的“藝術”簡直就是對人的感官的一種污染。這種污染和環境污染一樣應受到禁止。

俞心樵說:“藝術家在不違背真、善、美的這樣一種規範的前提下,……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他應該有這種創作和表達的自由。”

不錯。憲法法律自不待言,問題是真善美的規範指標是什麼?環境污染可以有技術指標,醜惡的有污染的所謂藝術能有一個共同認可的標準嗎?

有人說是污染,有人認爲是領先於時代的前衛,如何評判?我覺得,不管是什麼,如果受衆是大衆,那大衆的審美標準應受到重視和尊重吧。

當被問到:“就目前的情況,您覺得大概要過多長時間,這些行爲(指行爲藝術)能夠被大衆和體制所認可和接受?”俞心樵說:“我覺得這要靠藝術家本身去堅持,在底線上決不妥協,藝術精神不是用來跟那些低質量的東西妥協,因爲現在在中國,人們包括體制對待行爲藝術的這種態度、方式、手段都是極其愚蠢的,而藝術首要的功能和使命就是要反對這種愚蠢。”

藝術家的態度是明確的,不能遷就大衆的審美,他們自信有引導大衆審美的職責(但大衆不見得領情)。

藝術家與宗教家都有一種殉道精神,總是不惜自己、影響他人。我覺得,對藝術有時可以像對宗教一樣。對於宗教,有信教的自由,但傳教則必須在法定場所。對於藝術,可以有創作的自由,但表達則應當劃定場所,當然是針對那些大衆難以領受的藝術。

根本的問題還存在,宗教有相對明確的界限,而“大衆難以領受的”藝術的界限似乎有些模糊。其實,想想“公序良俗”模糊不模糊,“公序良俗”可以成爲法律標準,“大衆難以領受”當然可以成爲藝術面對公衆的標準。

在美國,1989年國家藝術基金會資助羅伯特梅普爾索普作品展,引發了爭議,因爲赫爾姆斯議員認爲所展照片中有部分屬於“下流”、“垃圾”,質疑國家藝術基金會對公共資金的使用。這裏撇開其他問題不說,只說國會爲此於1990年頒佈法令,對獲得國家藝術基金會資助設定了資格標準:“藝術卓越性與藝術價值是評判申請者的準則,同時顧及正派的通常標準,以及對美國公衆各種信仰與價值觀的尊重。”這裏提出了藝術卓越性標準、正派標準、公衆標準。

顯然,藝術的公衆標準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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