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心理營]《破繭原生家庭》12期D10 家排視角看代際創傷20200828

根據課程引出的創傷代際傳遞,今天重點補充家族系統排列的視角如何看待家族中的失衡失序、衝突與創傷。

以海靈格爲代表的家族系統排列用系統歸屬、平衡和序位等基本概念解釋一個家族系統要良性運作的規律,用個人和集體良知、牽連糾葛來揭示家族系統中集體潛意識和命運糾葛,對於這些牽連糾葛中產生的“受害者”和“加害者”如何達成和解提出了一些洞見。

這些觀點是在家族系統排列多年發展和積累的個案基礎上總結形成的,揭示了一些系統動力因素導致的失序、失衡狀態,解釋了一些個人異常或創傷狀態形成在家族系統中的根源,家族系統排列並沒有用創傷這樣的概念,但解釋了這類我們可能稱其爲創傷的現象在家族系統中形成的可能原因。對於具體的個案而言,我們還需要從多個視角去看其他的可能性,比如社會歷史、文化對於家庭的影響等等,家排提供的只是一種解釋。

一、良知的概念

“良知”是海靈格思想中的核心概念和洞見,在海靈格的不同著作中,有一些不同的定位和表達,但共同的表述是:

1.個人和系統層面的良知都與“歸屬”、“平衡”、“秩序”三個基本需求緊密相關,共同構成系統動力;
2.這兩個層面的良知都有侷限性,會導致各種常見的衝突;
3.系統中的良知衝突未及時解決會引起系統內的牽連糾葛,這種糾葛可能跨代;
4.超越於個人與系統良知之上,有“靈性”層面的大愛,是最終的衝突解決之道。

個人良知來自三種需求:對歸屬資格的需求、對施與受平衡的需求、對序位的需求。“我們把那些讓我們感到愧疚不安或心安理得的良知稱作個人良知”(《誰在我家》)。這個“清白或愧疚”、“好或壞”,並不對應一般公共道德意義上的善與惡,而是對應於某個關係或羣體中個人的一致性或背離性產生的意識和感受。“個人良知”可以理解爲因個人的歸屬需求、平衡需求和序位需求產生的清白或愧疚、好與壞的感覺,與道德上的善惡無關。比如,一個人在家庭或者關係中投入了自己的忠誠但是受到忽視或不公平的對待,會產生強烈的歸屬渴望但同時產生受害感,即認爲自己是清白無辜的、好的;相反,一個人對於背離或背叛家庭或家族的想法和行爲可能產生“壞的良知,感到不安和窘迫。

集體良知是一種羣體意識。個人良知服務於個人的歸屬感和生存權利,而集體良知則服務於家庭或羣體的單位。集體良知在作用時以羣體的生存爲先,個人的權利則可能以維持羣體生存之名被犧牲。因此,這個良知存在的目的是在於維護羣體的完整性,並被徹底執行以確保羣體存在的最高準則”(《在愛中昇華》)

二、個人良知的衝突

有差異就會有衝突。在個人良知層面,家族系統成員之間很可能產生衝突,比如來自兩個來自不同原生家庭的人結合,都會認爲自己原有的習慣、價值觀是“好的良知”。一個人如果配偶出軌,他/她會因自己的忠誠和清白不放過另一方的背叛,另一方也會因爲背叛行爲不能得到原諒而無法在這段關係中安放,只能離得更遠。

良知的衝突還表現在上面提及的歸屬、平衡與序位三種需求的衝突。比如一個人過於依賴一段婚姻,又不得不委曲求全,就是歸屬與平衡的衝突。一個孩子有着不成熟的父母,出於愛,可能充當小大人,反過來成爲父母情感上、甚至功能上的照料者和跨代角色上的替代者,這就導致了歸屬和序位的衝突。(家庭理論中對這種現象稱爲親職化,parentification)

從歸屬的需求來看,歸屬感帶着侷限性、操控性;歸屬感還驅動着排除異己。個人所處的不同關係和團體、系統中,形成羣體價值觀的差異和衝突。比如,日本電影《小偷家族》就是一個在不同系統間個人良知衝突的演繹,這個特殊家庭的成員出於對家庭的忠誠去偷竊卻違背了社會的規範。平日我們常見的還有,家庭中如果父母關係有問題和衝突,對父母雙方的愛和忠誠會讓孩子承擔良知上的衝突;個人對家庭和對工作的付出的衝突;媳婦跟婆家、女婿跟丈人家在習慣、觀念等等方面的差異和衝突;跟朋友在“三觀”上的衝突;個人在主文化環境與亞文化羣體之間的衝突;世俗生活與宗教信仰的衝突,等等。

施與受平衡需求也是引起愧疚和清白的良知的基本動力。爲了維持施與受中的“清白感”,人們往往採取三種模式——“袖手旁觀的觀察者”(疏離、拒絕)、“助人者綜合症”(不欠別人、過度付出或捲入)、“充分交換者”(平衡互動,美好的經驗清白方式)。有的時候,穩定和平衡的打破可能剛開始是有個“加害者”、“破壞者”,但如果一直無法修復可能是“清白者”過於固執造成。有的時候,如果以恰到好處的懲罰方式取代隱忍而執拗更能達成新的平衡。

當關系中出現虧欠和不滿、加害與受害時,“雙方亦需重新建立施與受的平衡;受害人有伸張正義的權利,而加害人有補償的責任”。(《在愛中昇華》)海靈格舉了一個例子:妻子因初婚時丈夫開着他們的新車陪他父母六個星期而將她撇在一邊埋怨了丈夫20年,朋友告訴丈夫讓她妻子提一些要求或者做一些對丈夫懲罰性的事情求得平衡。

通常,受害者用三種方式經驗清白感,其中只有第三種是成熟的、建設性的

一是“虛假的無助”:受害人沒有要求得到公正的對待,無法或決定不採取對自己有利的行動,即不利用這個可能性有所行動。這種情況下,往往這種潛在的憤怒會轉移給其他人,讓其他人代替受害者們採取行動。常見的有一種“雙重轉移”現象:兒孫們體驗到前輩在關係中壓抑的憤怒,並將這種憤怒轉移到其他無辜的對象。這種轉移就是集體良知的作用。

二是“幼稚的寬恕”:受害者爲了掩蓋衝突或者推遲衝突的到來,選擇了寬恕,這樣破壞性會更大。受害者要求補償是權利也是義務,肇事者有承擔後果、加以補償的義務,同時也是獲得解脫的權利。

三是建設性的和解:這要求受害者提出要求時不要走極端,也要求他們接受肇事者的適當補償,這是真誠的寬恕和建設性的和解。

三、集體良知的衝突

對應於個人良知的歸屬、平衡、序位需求,集體良知也包括這三個方面的需求,但是在系統整個層面作用,不受個人意識左右,集體良知的需求基礎是更強有力的法則要求,表現形式是以集體潛意識驅動的在同代和跨代間的補償和平衡。

歸屬的需求:即“確保羣體中的每一位都擁有相同歸屬於團體的權利要求”,“這份良知會接受被驅逐的人,以及被誤解的、被遺忘的和已經過世的人。於是這份良知嘗試重新建立已經失去的完整性,它會讓這位被排除在外的成員被另一位成員所代表。這就會成爲後者的命運,而他對此一無所知,也不明白其中的聯結”。

平衡的需求:個人良知對於平衡的滿足是通過施與受雙方的互動,而家族良知對平衡的滿足是將“對先輩的不公平由無辜的後輩重複”。

序位的需求:家族裏按先來後到,一般伴侶關係優於親子關係,再婚家庭之前的孩子優先於新的伴侶關係,等等。這些系統潛規則被打破,也會出現問題。

從這裏看到,當我們以個人爲中心,想去討債對個人的不公時,集體或系統會超越於個人的利益去維持系統的平衡,這種補償就造成所謂的“牽連糾葛”,雖然集體良知的作用往往導致負面和盲目的平衡,甚至對於個人是災難,個人卻難以僭越。

海靈格認爲,如果我們明白了這種家族良知是如何運作的,我們就可以讓一個人從這個命運中解脫出來,那就是看見問題的源頭,在內在與家族中被遺忘、被排斥、在受害與加害中牽連的系統成員安撫與告別,臣服於命運,“謙卑地從中抽身”。

四、良知的超越

個人良知和集體良知都有侷限,都會形成衝突,作爲良知之間衝突的解決之道,“通過承認別的良知與自己的良知是平等的”,不同的個人、團體纔會超越他們自己的良知而成長起來,這種超越的力量就是靈性。海靈格早期稱之爲“靈性良知”或“第三良知”,後期改爲“良知的超越”。

靈性與個人良知一樣,在個人層面得到體驗,心靈移動的本質“是一股來自心靈深處的帶着愛的移動力量,它接受所有人和事物的本來的面貌。而靈性良知則與這股力量一致,以所有人和事物本來的面貌去接受它們並給予其同等的關懷”。(《在愛中昇華》)。在海靈格的描述中,這種靈性是一種聯結萬物的覺知力。

附:《我允許》

最後,我們以海靈格的詩,《我允許》,來體驗這種靈性的力量

我允許,
我允許任何事情的發生。
我允許,
事情是如此的開始,
如此的發展,
如此的結局。

因爲我知道,所有的事情,
都是因緣和合而來,
一切的發生,都是必然。
若我覺得應該是另外一種可能,
傷害的,只是自己。

我唯一能做的,
就是允許。
我允許別人如他所是。

我允許,
他會有這樣的所思所想,
如此的評判我,
如此的對待我。
因爲我知道,
他本來就是這個樣子,
在他那裏,他是對的。
若我覺得他應該是另外一種樣子,
傷害的,只是自己。

我唯一能做的,
就是允許。

我允許我有了這樣的念頭。
我允許,每一個念頭的出現,
任它存在,
任它消失。
因爲我知道,
念頭本身本無意義,與我無關,
它該來會來,該走會走。
若我覺得不應該出現這樣的念頭,
傷害的,只是自己。

我唯一能做的,
就是允許。

我允許我升起了這樣的情緒。
我允許,每一種情緒的發生,
任其發展,
任其穿過。
因爲我知道,
情緒只是身體上的覺受,本無好壞。
越是抗拒,越是強烈。
若我覺得不應該出現這樣的情緒,
傷害的,只是自己。

我唯一能做的
就是允許,

我允許,我就是這個樣子
我允許,我就是這樣的表現
我表現如何,就任我表現如何
因爲我知道,外在是什麼樣子,
只是自我的積澱而已。
真正的我,智慧俱足。
若我覺得應該是另外一個樣子,
傷害的,只是自己。

我唯一能做的,
就是允許。

我知道,
我是爲了生命在當下的體驗而來。
在每一個當下時刻,
我唯一要做的,就是
全然地允許,
全然地經歷,
全然地體驗,
全然地享受。

看,只是看。
允許一切如其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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