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卷之包絡火

心火生胃,心包之火不止生胃也。心火克肺,心包之火不止克肺也。

心包之火生胃,亦能死胃。胃土衰得心包之火而土生,胃土盛得心包之火而土敗。土母既敗,肺金之子何能生乎。

心火,陽火也,其勢急而可避。心包之火,陰火也,其勢緩而可親。故心火之克肺乃一時之刑,心包之克肺,實遠久之害。生於刑者,勢急而患未大害。生於害者,勢緩而患漸深也。

救之,在制火之有餘而已。

心包陰火竊心之陽氣以自養之,必得腎之陰氣以自存。心欲溫腎,腎欲潤心,皆先交心包以通之,使腎水少衰,心又分其水氣,腎且供心火之不足,安能分餘惠以慰心包。心包乾涸,毋怪其害胃土也。補腎水之枯,則水足灌心而化液,即足注心包而化津,此不救胃,正所以救胃也。

胃土過旺,必瀉心包之火。然心包之火可暫瀉而不可久瀉也。心包逼近於心,瀉包絡則心火不寧矣。

肝經之木,包絡之母也。瀉肝則心包絡之欠必衰矣。

暫瀉肝則包絡損其焰,而不至於害心。即久瀉肝則心君減其炎,亦不至於害包絡,猶勝於直瀉包絡也。

瀉肝經之木,可救急而不可圖緩,水旺則火衰,既濟之道也。安能捨補腎水別求瀉火哉。

包絡之火爲相火,宜補不宜瀉也。宜補而用瀉必害心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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