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爲什麼懲罰一件工具?

如果一個人用一個鐵錘,砸爛人家的房門,然後進到房子裏偷走房子裏值錢的東西,最後法官判了錘子的刑,我們一定會覺得這個法官很謊唐。但如果法官把偷東西的人判了刑,我們就會覺得偷東西的人罪有應得。

但是,如果警察把偷東西的人抓起來了,經過審訊,發現這個人是受人教唆指使,或者脅迫纔去偷東西的。那麼我們就可以說這個人只不過是別人用來偷東西的錘子,法官這時候給這個人判了刑跟給一個錘子判刑有什麼區別呢?

犯罪分子使用工具犯罪,如果法律只是懲罰工具,是不能夠真正起到懲罰犯罪的作用的。對於犯罪分子來說,一件物品、一隻動物、一個人等等,都可以成爲他的犯罪工具。這個工具毀壞了,他還會選擇另一個工具。所以,要懲罰犯罪,必需要找到犯罪的真正元兇。

那麼誰是真正的元兇?一個親自實施犯罪的人,他是元兇嗎?我認爲不是,因爲如果深究起來,那個實施犯罪的軀體只不過也是一個工具。真正的元兇應該是那個指使這個軀體犯罪的思想。只要犯罪的思想不滅,犯罪行爲就永遠不會杜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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