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法的總歸與遵行


第一誡:“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上帝。”    (出埃及記)20章3節

經文:“上帝吩咐這一切的話說:我是耶和華 —— 你的上帝,曾將你從埃及地爲奴之家領出來。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上帝。”(出20:1一3)

      律法是上帝給祂百姓信仰生活的倫理基礎,在以色列爲奴430年後才賜下。當人受了不公義的對待,公義的上帝就賜下律法。上帝頒佈律法是否爲了捆綁、限制人?不是的。《聖經》告訴我們:上帝頒佈律法是爲了讓人得自由。這是反合性的真理——沒有真理的約束,就無法享受出自真理的真自由。因此律法不是要束縛人,乃是要釋放人、使人自由;律法的存在是出於上帝的愛,因此保羅說:“命令的總歸就是愛。”(提前1:5)

      這份出於愛所賜下的律法,人要如何才能遵行?要用愛心遵行,這就是爲何最大的誡命是“你要盡心、儘性、盡意愛主 ——你的上帝。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愛人如己。“(太22:37一39,可12:30一31)愛上帝與愛人成爲遵行律法的出發點,不愛上帝的人就無法用上帝的標準來愛人。被造界中有自然律的愛—— 受造物有出於本能的愛,如父母愛子女,老雞愛小雞、成獅愛幼獅。上帝要求人的愛,卻不是自然本能的愛,而是超自然的愛。基督說:“我怎樣愛你們,你們也要怎樣相愛。”(約13:34)這種愛不是五倫 —— 君臣、父母、夫妻、兄弟、朋友之間的愛,不是受造者與受造者之間的愛,乃是用神對人的愛作爲與人相愛的基礎。因此,不要以爲上帝要我們過的是嚴守律法的恐怖生活;我們乃是在上帝的愛裏,過着與神與人皆有正常和諧關係的生活。

      十誡提到位格與位格之間關係的問題。人際關係的建立,是根據三位一體上帝的位格關係所建立。聖父是位格、聖子是位格、聖靈是位格,三位格的關係成爲人倫關係的樣本。十誡提到兩方面的關係:第一方面是人與上帝之間的關係,第二方面是人與上帝所造的人之間的關係。十誡的前四條提到人該如何敬畏上帝,後面六條接到人與被造界的關係,這是世上法律無法顧及的重點。人的法律談的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無法看見人神關係纔是人人關係的基礎。

  “神愛世人……。”

(約翰福音)3章16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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