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創造財富,還是鼓勵對財富做標記

馬糞爭奪案中,有這麼幾種觀點:

一是溯源說。有人主張馬糞真正的主人是馬,因爲馬糞是馬拉的,也可以進一步說,馬糞屬於馬的主人,但問題是馬的主人把馬糞丟在路上,已經放棄了對馬糞的所有權。

二是位置說。被告主張馬糞掉到馬路上就成爲馬路的一部分,而馬路是公家的,所以誰見了馬糞都可以拿走。原告讓幫工把馬糞堆起來,只是改變了馬糞所在的位置,並沒有改變它的所有權,因而馬糞不歸原告所有。

三是標記說。法庭上也有人主張,關鍵看原告有沒有給馬糞做標記?如果沒有做標記,那就不能怪別人把馬糞搬走了。

四是勞動說。原告堅持認爲是幫工們花費了功夫,才把馬糞堆積起來的,所以馬糞應該歸原告所有。

事實上,一點馬糞,判給誰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案件會對後代產生怎樣的影響。

如果有兩個村子發生了同樣的案子,唯一不同的是,第一個村子把馬糞判給了原告,也就是堆積馬糞的人,第二個村子把馬糞判給了被告,也就是那個看見馬糞就把馬糞拿走的人。這兩個村子過50年,100年後會發生怎樣的變化呢?

在第一個村子裏,由於把馬糞判給了創造財富的人,那麼村民就會有這樣的預期,凡事經過人類勞動的成果都是財富,凡事財富就都有主人,有主人的財富是受到法律保護的,要尊重別人的財富,不能見到就拿走,只要有這樣的共識,這一共識又變成傳統,那麼在這個村子裏,人們就用不着花很大的功夫來保護自己的財富,他們因此也會更積極地去創造財富和積累財富。50年,100年後,這個村子就會走向富足。

在另一個村子裏,法官把馬糞判給了被告,那麼村民就會形成另外一種預期,只要是沒人看管的東西,就可以隨便拿走,結果順手牽羊的行爲就會大增,有產者花在看管財富上的努力就會變大,大到足以抵消財富本身的價值。人們不僅會喪失創造和積累財富的積極性,即便創造和積累了財富,其價值也會被保護財富的努力所抵消。50年,100年後,這個村子就會走向貧困。

當年馬糞案的法官就是根據這個思路,把馬糞判給原告的,從經濟學的角度看,這個判決意味深長。

尊重別人的財富,不能見獵心起,不能順手牽羊,這是一種普世的公正觀。每位負責任的家長都會向子女傳授這種觀念。

但在這種公正觀背後,卻是效率的考量一一保護產權的努力是會消耗資源的,這種消耗越大,資源的淨值就越低,社會的道德規範越是能夠幫助降低這種消耗,社會財富的積累就越多。

如果人力資本會受到隨意的破壞,人們就不會有積極性去積累自己的人力資本,懶惰和無知就會成爲世界的常態。

我們不能隨便拿人家的東西,除非給出合理的補償,否則就是不公正的,這背後的效率考量是:如果可以隨便拿別的東西,就不會有積極性去愛護、積累自己的財富。

交通肇事者應該負責任,否則就是不公正的一一這背後的效率考量是:如果交通肇事者不需要負責任的話,那麼馬路就會非常混亂,效率就會降低馬路的價值就會消失。

當我們討論公正的問題時,背後的含義往往就是符合效率標準的,往往是那些讓社會里每個人都有積極性,去積累財富的規則,或者那些讓社會能夠健康發展的規則,纔是公正的規則。也就是說,因爲有效,所以公平。

當別人在討論到底是公平重要還是效率重要的時候,學過經濟學的人明白,公平背後往往是效率的考量,不是單個人效率的考量,而是整體社會長遠發展的效率的考量,公平和效率往往是一枚硬幣的兩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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