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計負債轉回是否恰當?

經日本東京商事仲裁會裁決,鑫茂科技需要支付日本信越公司29.28億日元。鑫茂科技於2005年對該事項計提預計負債、並計入營業外支出2.09億元。

鑫茂科技於2008年9月28日收到天津高院民事裁定書,該民事裁定書不予承認日本裁決書。根據所收到的民事裁定書,公司於2008年轉回2005年所計提的預計負債,並相應計入營業外收入2.09億元。

2008年轉回預計負債的會計處理是否恰當呢?
首先,天津高院的民事裁定書不予承認日本裁決書。根據相關法律,實際上只是不執行日本東京商事仲裁會的裁決,該裁定並不等於免除鑫茂科技的實體責任。因爲日本信越公司仍然有權對鑫茂科技提出訴訟,或者再次提交仲裁,鑫茂公司仍然存在需要支付該筆款項的風險。

其次,針對或有事項計提的預計負債,當與事實有出入的時候,屬於重大會計差錯。對於重大會計差錯,需要追溯調整2005年的損益,而不是調增2008年的非正常性收益。

因此可見,公司於2008年將2.09億預計負債轉回的處理是不恰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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