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一)

曾子曰:“吾聞諸夫子人未有自致者也必也親喪乎。”

“必也親喪乎。”(出自《論語·子張19.17》)“親喪”二字,如果解釋成為:“失去親人的時候”,那其實“親喪”(出自《論語·子張19.17》)應作為‘喪親’二字的倒裝。

既:“必也親喪乎”(出自,同上)五字解釋為:‘必定是在失去親人的時候’之時,那其實,就是把“親喪”二字作為了:‘喪親’二字的‘倒裝’來解釋。

:‘必也喪親乎’,可以解釋成:‘必定是在失去親人的時候’。

道理是這樣的。但,如果按照《論語》原文的敘述順序來解釋的話(此節,既《論語·子張19.17》我偏向於按照原文的敘述順序來進行解釋......),那麼:“必也親喪乎。”(出自《論語·子張19.17》)五字,就未必是:所謂“失去親人的時候......”之意思了。

“必也親喪乎”(出自,同上)五個字如果按照《論語》原文的敘述順序來理解的話那麼可以解釋成:‘必定是在自己失去了什麼的時候’,而未必是指“失去親人”了

道理是這樣的“親喪”(出自《論語·子張19.17》)二字如果按照《論語》原文的順序去解釋而不是用‘倒裝’的方式來解釋、與理解的話......

那麼,其實“親喪”之’字是指的:自己,而非所謂“親人”了

道理是這樣的如果將“親喪”二字“親喪”二字出自於《論語·子張19.17》解釋成必定是在自己失去了些什麼的時候的話(既:“必也親喪乎”出自,同上),那麼“親喪”之就不是指的親人

而是指的:自己(既:“親喪”,按照《論語》原文的順序解釋,“親”字是指:自己,而非指所謂“親人”)。如果按照‘倒裝’的方式解釋,那麼“親喪”實際就等於是解釋成了:“喪親”(既:在失去親人的時候)。

道理是這樣的。雖然,我讀的《論語》版本里,“親喪”(“親喪”,出自於《論語·子張19.17》)二字,也被“譯”成是:‘喪親’,我讀的《論語》版本也是按照‘倒裝’的方式‘譯’的......

既,解釋成:(所謂)“必定是在失去親人的時候......”(出自我讀的《論語》版本)。但是,我個人並不贊成這樣的解釋,我更習慣將這一節(既:《論語·子張19.17》)按照《論語》原文敘述的順序,去理解,和“翻譯”(所謂的,“翻譯”)。

既:我更傾向於,將“必也親喪乎”(“必也親喪乎”五字,出自於《論語·子張19.17》)五字,理解成為:‘必定是在自己(既:‘親’字的解釋)失去(既:‘喪’字的解釋......)了些什麼之後’......

我習慣這樣去理解此節(既:《論語·子張19.17》)。

道理是這樣的。什麼,纔是在‘必定得在自己失去了些什麼以後’,才能‘如何’、‘如何’呢。

曾子曰“吾聞諸夫子人未有自致者也必也親喪乎出自《論語·子張19.17》),曾子説:‘我聼夫子説過人沒有自致的一定是在自己失去些什麼之後(既:才能做到“自致”)’。

道理是這樣的。也就是説,《論語》的編、撰者們,記述曾子的話,並認為:‘人一定是要在自己失去了些什麼之以後’,才能達到“自致”(“自致”,出自於《論語·子張19.17》)這種結果的

這是,《論語》的編、撰者們所認為:有必要告訴後世‘儒生’們的一句話。

道理是這樣的。這句話,太重要了。既:“人未有自致者也必也親喪乎”

因為他直接告訴你真正的自主自發自願的且下定決心的‘改變一定是在親歷了某種‘不幸’以後

道理是這樣的。不然人不會(既:下定狠心、決心)改變

人在幸福當中,人在歡樂當中,人在美夢裏......

人為什麼要:改變。人,一定是在:困境當中,或者説:是經歷了某些‘痛苦’,與“煉獄般的折磨”(比喻、舉例)之後,纔有可能,想要去‘改變’自己。

道理是這樣的。因為太痛苦了,要給自己找一個‘出路’,一條‘活路’。

一個:出口。要‘自己......所以,纔要:改變。改變是“自致”(“自致”二字,出自於《論語·子張19.17.》):第一步。

沒有這一步,就沒有未來‘有可能’達到的:“自致”(“自致”,出自,同上)。而,‘改變’,則源於:“親喪”二字(“親喪”,出自於《論語·子張19.17》)。

1.

改變,有兩個方向,善或。所以,一個人的’,對於外界甚至説對於‘世界’來説未必都總是‘好’的

道理是這樣的。曾經有個歐洲的‘繪畫愛好者’,後來,肯定是、必然是在他‘親歷’了:一些事情,之以後......

他改變了當“藝術家”(既:‘繪畫’方面......)的‘志向’,但是,這種‘改變’,卻給予了整個歐洲,甚至説‘全世界’都帶來了巨大的災難、與苦痛。

所以未必總是“好”的對於外界來説

但是,‘改變’對於一個人自身來講、來説的話,那確實是要比經歷、和感受那種‘不幸’,要來的更好一些。

道理是這樣的。所以,“親喪”(出自《論語·子張19.17》)是一把雙刃劍,他是人世間人類當中的‘大善’、與‘大惡’的:起點。

2.

同時,既:“親喪”二字可能也是人世間的‘大善’與大惡的唯一“共同點”

道理是這樣的。

----作者:李宗奇 庚子年 九月初三 於自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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