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架構設計筆記(102)—— 反不正當競爭法

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爲。

1 不正當的市場交易手段

(1)採用不正當的市場交易手段:例如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擅自使用與知名商品相同或相近的名稱 、 包裝,混淆消費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在商品上僞造認證標誌 、 名優標誌、產地等信息,從而達到損害其他經營者的目的。
(2)利用壟斷的地位,來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3)利用政府職權,限定商品購買,以及對商品實施地方保護主義。
(4)利用財務或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達到銷售商品的目的。
(5)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產地等進行誤導性的虛假宣傳。
(6)以低於成本價進行銷售,排擠競爭對手。不過對於鮮活商品、有效期將至及積壓產品的處理,以及季節性降價,清債、轉產、歇業等原因進行降價銷售均不屬於不正當競爭。
(7)搭售違背購買者意願的商品。
(8)採用不正當的有獎銷售。例如謊稱有獎,卻是內定人員中獎;利用有獎銷售推銷次價高產品;獎金超過 5 000 元的抽獎式有獎銷售。
(9)捏造、散佈虛僞事實,損害對手商譽。
(10)串通投標,排擠對手。

2 賠償責任

採用不正當競爭對別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無法計算損失的,則賠償侵權期因侵權所得的利潤。

(1)對於假冒註冊商標、姓名、認證、產地的不正當競爭行爲根據《商標法》進行處 罰;仿冒知名商標的,則可以根據情節處違法所得的 1 萬~3 萬元罰款,特別嚴重的追究 刑事責任。
(2)通過賄賂達到銷售目的,根據情節處以 1 萬~20 萬元罰款,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3)利用獨佔地位進行經營,根據情節處以 5 萬~20 萬元罰款;藉此銷售質次價高商品的,則沒收違法所得,並罰款 1 萬~3 萬元。
(4)採用廣告誤導消費者,處以 1 萬~20 萬元罰款。
(5)採用不合法的有獎銷售的,根據情節處以 1 萬~10 萬元的罰款。
(6)串通投標者,根據情節處以 1 萬~20 萬元的罰款。

3 商業祕密

在 《 反不正當競爭法 》 中,對商業祕密進行了保護。商業祕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具有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且已經採取了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如果存在以下行爲的,視爲侵犯商業祕密:
(1)以盜竊 、 利誘 、 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別人的商業祕密。
(2)披露 、 使用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商業祕密。
(3)違反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約定,披露 、 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祕密。

對於侵犯商業祕密的,將根據情節處以1萬~ 20 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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