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請假公司不批,自行休假算曠工嗎?

孫武系北京大明公司員工,2016年3月8日孫武有事打電話跟公司請假,公司沒有批,然後孫武就不去上班了,3月14日,公司以其無故曠工爲由解除勞動合同。

孫武據此提交了錄音,顯示:“孫武:我說公司現在意思是辭退我嗎?李主任:那你不來上班,還天天等着你嗎”。公司對辭退錄音的真實性認可。

孫武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仲裁階段,孫武提交請假錄音,內容爲:“孫武:我想請個長假…王某偉:你明天最起碼得去趟單位得把這東西交給他一下啊,他接不接的先得讓他了解一下這事是不是…孫武:嗯,明天再說吧王工”。

勞動合同約定:“8.7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犯有以下錯誤的或存在以下情形的,甲方可立即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任何補償。由於乙方行爲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9)乙方在與甲方存在勞動關係期間一年累計曠工三個工作日以上的或連續曠工兩個工作日”。

仲裁委駁回了孫武要求賠償金的請求。孫武不服,向法院起訴。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關於勞動關係解除,孫武於2016年3月8日打電話跟公司請假,在公司沒有批准的情況下,就直接不去上班了。孫武出勤至2016年3月8日,此後無故曠工,屬於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公司與孫武解除勞動關係屬於合法解除,公司無需支付孫武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

孫武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

北京三中院經審理認爲: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孫武以有事需要處理爲由,向公司請假,應當按照單位的要求辦理請假手續,而其未辦理請求手續,不再上班,違反了公司對員工的正常管理制度,公司解除與孫武的勞動關係,不違反法律規定,孫武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賠償金,沒有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申請再審】

孫武還是不服,向北京高級法院申請再審。理由如下:

原判決在案件處理上明顯存在認定事實錯誤且適用法律錯誤。站在強勢用人單位一方偏聽偏信坑害勞動者弱勢羣體。認定事實缺乏必要證據,推理過程邏輯混亂、以偏概全,運用法律缺乏客觀公正。依法應予改判。

【高院裁定】

北京高院經審查認爲,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孫武以有事需要處理爲由,向公司請假,應當按照單位的要求辦理請假手續,而其未辦理請求手續,不再上班,違反了公司對員工的正常管理制度,公司解除與孫武的勞動關係,符合雙方認可的勞動合同中8.7(9)的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孫武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賠償金,沒有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案號:(2018)京民申13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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