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慢想

一直以來都沒有好好的研究一下指導本小區工作的“三個文本”。
看着密密麻麻的文字的確心煩,況且全都是天下條款書抄書的規律,所以就根本沒上心。
直到因爲對於業委會對公共收益支配資金的質疑,才進行了諮詢,結果真還沒有一條規定限制業委會支配公共收益的條款,確切的說就是按現在“三個文本”的規定,所有業主只有知情權,沒有表決權。
如果都還沒明白啥意思,那舉例說明,比如說業委會想通過公共收益用於單元門的更新,並且在羣裏發了公告,也進行了紙張公告張貼,就是告訴了業主更新單元門,多少錢,有啥功能。這就是知情權,業委會告訴了業主。但是並沒有通過業主大會以書面形式徵求意見,所以持不同意的業主就沒法進行否決。那麼業委會只需要告訴大家,花了多少錢幹了什麼事,而不需要同意不同意。所以“三個文本”實際是變相剝奪了所有業主的表決權利,這是其一。
其二,三個文本規定的雙過半的要求,與小區實際情況出入很大,如果按照三個文本的規定,非得所謂的雙過半,那麼在本小區將無法開展任何工作。比如:選舉業委會成員,幾經延期,連續上門,熬夜蹲守,五個委員也只有兩三人勉強過半,其餘當選成員均屬以得票多少當選的,如果按“三個文本”規定,那麼肯定是不合規的。至於滿意度調查,召開業主大會等等,沒有一次能達到雙過辦,那麼就會形成了很多人爲操控的問題。就拿滿意度調查來說,如果按照“三個文本”的規定沒有雙過半,但是這只是“三個文本”的規定,況且“三個文本”也只屬於成都市郫都區犀浦鎮玉龍社區的一個商住小區的工作指導性文函。具有權威參考的應該是“成都市物權法實施細則若干規定”。並且,在若干規定裏明確了沒有收回的票該如何計算的解釋。但是到了本小區居然“三個文本”卻比“若干規定”更具權威,這就不得不讓人懷疑有人爲因素在裏面了。
總之,“三個文本”的確是不能適合於本小區的實際情況,脫離了實際,並且在公共收益資金支配製度上有嚴重的缺陷,與上級部門關於把權利放進籠子裏的指示相牴觸。造成不受監督的權力現象滋生。
也許是本人杞人憂天,但是我深信不疑的是這是善意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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