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慢想

一直以来都没有好好的研究一下指导本小区工作的“三个文本”。
看着密密麻麻的文字的确心烦,况且全都是天下条款书抄书的规律,所以就根本没上心。
直到因为对于业委会对公共收益支配资金的质疑,才进行了咨询,结果真还没有一条规定限制业委会支配公共收益的条款,确切的说就是按现在“三个文本”的规定,所有业主只有知情权,没有表决权。
如果都还没明白啥意思,那举例说明,比如说业委会想通过公共收益用於单元门的更新,并且在群里发了公告,也进行了纸张公告张贴,就是告诉了业主更新单元门,多少钱,有啥功能。这就是知情权,业委会告诉了业主。但是并没有通过业主大会以书面形式征求意见,所以持不同意的业主就没法进行否决。那么业委会只需要告诉大家,花了多少钱干了什么事,而不需要同意不同意。所以“三个文本”实际是变相剥夺了所有业主的表决权利,这是其一。
其二,三个文本规定的双过半的要求,与小区实际情况出入很大,如果按照三个文本的规定,非得所谓的双过半,那么在本小区将无法开展任何工作。比如:选举业委会成员,几经延期,连续上门,熬夜蹲守,五个委员也只有两三人勉强过半,其余当选成员均属以得票多少当选的,如果按“三个文本”规定,那么肯定是不合规的。至于满意度调查,召开业主大会等等,没有一次能达到双过办,那么就会形成了很多人为操控的问题。就拿满意度调查来说,如果按照“三个文本”的规定没有双过半,但是这只是“三个文本”的规定,况且“三个文本”也只属于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玉龙社区的一个商住小区的工作指导性文函。具有权威参考的应该是“成都市物权法实施细则若干规定”。并且,在若干规定里明确了没有收回的票该如何计算的解释。但是到了本小区居然“三个文本”却比“若干规定”更具权威,这就不得不让人怀疑有人为因素在里面了。
总之,“三个文本”的确是不能适合于本小区的实际情况,脱离了实际,并且在公共收益资金支配制度上有严重的缺陷,与上级部门关于把权利放进笼子里的指示相抵触。造成不受监督的权力现象滋生。
也许是本人杞人忧天,但是我深信不疑的是这是善意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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