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王叫我說刑法5:精神病真的不負刑事責任嗎?

日常生活中兩個人幹架常常發狠說:

我把自己當成神經病,你看我不弄死你。

自以爲自己是個精神病就可以爲所欲爲。

那就是法盲加笑話了。

牽扯到法律中有一個刑事責任能力的專業概念。

所謂刑事責任能力,就是對自己行爲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

辨認能力呢,就是講你能不能認識到自己這個行爲的性質結果和意義。

控制能力就是講你溼溼不溼溼,你能不能去控制?

這兩個能力少了,其中任何一個都稱爲沒有責任能力。

結果當然就不負刑事責任。

那就不追責了嗎?當然不是會有其他的方法,不過不是今天討論的主題。

我們來看看精神病的刑事責任問題。

主要有以下4個方面。

一個是完全無刑事責任。

刑法中關於精神病責任能力的規定是這樣說的: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由此可以看出,必須要經過法定程序鑑定才能說你是精神病人。

鑑定你確實是精神病人,那麼不負刑事責任。

但是要有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並且必要的時候,政府強制醫療強制醫療是沒得商量的。

張志英的醫療也是刑訴法中的一個成特別程序。

他是有着嚴格的行政程序來啓動強制醫療。

至於法定程序鑑定,一般包括醫學標準和心理學標準兩個方面的鑑定。

舉個例子。

甲有抑鬱症,想自己結束自己的生命,但是沒有勇氣,有一天晚上他事先把準備的刀猛刺別人,結果讓一個路人當場死亡,隨後呢,他向司法機關自首,要求司法機關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顯然這個假是有抑鬱症的,但是抑鬱症對他辨認和控制能力沒有任何影響,它具有責任能力應當承擔故意殺人罪的責任。

也就是說,雖然你醫學判斷有抑鬱症,但是你的行爲你還能夠辨識控制,當然你也不算是精神病,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二是完全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有些人假裝精神病,他當然是要完全服刑事責任。

刑法中規定: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這裏面牽涉到一個法學的名言,也是一個準則。

行爲與責任能力同時存在。

意思就是說,不管你平時到底是不是精神病或者是偶爾會發作,但是在你意識清醒的時候,你就應該對你的行爲負責任。

如果說你爲了想犯錯誤,而把自己故意灌醉,或者是故意造成哪方面的情況而且逃避法律責任。

那簡直是耍小聰明,不可能的。

對於這種間歇性的神經病,不可能說我是神經病,我想幹什麼幹什麼。

法律上早就對這點小九九堵住了漏洞,只要你的意識行爲是清醒的,能夠認識到你的行爲以認識的 it's危害,那麼就要承擔刑事責任。

比如說有個人故意把喝醉酒然後去駕駛,結果撞死一個人逃跑,在被警察追趕時精神病復發,那麼當然要對他盡負刑事責任,因爲他撞人的時候他並沒有是神經病,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爲。

三是限制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所謂限制刑事責任人,就是說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這裏有一個前提是,他確實是精神病,但是呢,他又沒有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能力。

對於醉酒的人犯刑事責任,刑法中有專門的規定。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所以那些喝完酒感覺老子天下第一,醒後沒有一個不後悔的。

四是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這是一個專門的特殊規定,對於聾啞人盲人犯罪大多情況下是從寬處罰,但是少數知識和智力水平不低於正常人犯罪是具有完全能力的聾啞人盲人,這個必須該怎麼辦怎麼辦?

比如說這聾啞人甲乙丙組成盜竊團隊,多次去做案,那麼他就應該負刑事責任不能夠減輕。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一發展到今天,基本上已經把各種漏洞修繕完善的差不多了,其實我們要做的就是老老實實做好本分,做一個守法執法懂法用法的好公民。

最近我主要精力在視頻號運營上,很少去認真寫文章了,這個給大家道歉,前幾篇文章自己也沒有及時的處理更改,我會抽時間馬上把他們修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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