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八)

四、不可抗辯條款

不可抗辯條款,是指自人壽保險合同訂立時起,超過法定時限(通常規定爲兩年)後,保險人將不得以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投保時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如誤告、漏告、隱瞞某些事實爲理由,而主張合同無效或拒絕給付保險金。

人壽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對於被保險人的年齡、健康狀況、職業等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的因素,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不得有任何隱瞞或欺騙。如果在投保時,投保人故意隱匿或因爲重大過失遺漏而做不實申報,足以影響保險人對於風險的估計,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但由於涉及此條款的合同爲長期合同,如果不加以限制,保險人有可能濫用這一權利,而使被保險人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同時,經過長時間後要查明投保人投保時是否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非常困難,這樣往往容易引起糾紛,而且引起糾紛後,也很難處理。因此,法律規定一個期間,要求保險人在此期間內進行審查,並有權解除合同,一旦超過該期限,保險人不得再主張合同解除或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從而保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和便於解決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與第六款規定: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 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五、年齡計算與錯報處理條款

年齡誤告條款主要是針對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有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條規定: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保險人行使合同解除權,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六款的規定。”由此看出,保險人在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誤告被保險人的年齡)時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但保險人這一權利的行使也受到了時間上的限制。即自簽訂合同之後的兩年內,保險人有權主張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超過兩年以後,保險人則失去這一權利。

2、真實的年齡符合合同限制年齡的情況。法律與保險合同中一般均規定年齡誤告條款,要求保險人按被保險人真實年齡對保險費或保險金進行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二條第二、第三款規定:“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繳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六、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

保險責任,指保險人承擔的經濟損失補償或人身保險金給付的責任。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並繳付保險費後,保險合同條款中規定的責任範圍,即成爲保險人承擔的責任。在保險責任範圍內發生財產損失或人身保險事故保險人負責賠償或給付保險金。

除外責任,指保險合同以保險條款的形式明確規定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比如投保人的故意行爲、自殺(成立或復效一定時期之內,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除外)、戰爭、犯罪、酗酒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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