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一)

專題一 刑法基礎知識

 一、刑法與其他法律的區別:在於刑法的嚴厲性。

 二、刑法解釋:擴大解釋;當然解釋 三、擴大解釋和類推解釋 1.將《刑法》第341條(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黃、流危野生動物、珍黃、流危野生動物製品罪)中的“出售”解釋爲“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爲目的的加工利用的行爲”,屬於擴大解釋 2.將信用卡詐騙罪中的“信用卡”解釋爲包括“借記卡”,屬於擴大解釋 3.將拐賣婦女罪中的“婦女”解釋爲包括“男性”,屬於類推解釋。 4.將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中的“淫穢物品”解釋爲包括穢的手機信息裸聊的視頻傳播、網絡傳播等形式屬於擴大解。 5.將“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爲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解釋爲《刑法》第303條規定的“開設賭場”,屬於擴大解釋。 6.將《刑法》第263條關於搶劫銀行金融機構中的“金融機構”,解釋爲包括“正在使用的運鈔車、ATM機”,屬於擴大解釋 7.將動物解釋爲財物,並將故意打開他人家中的狗籠,把他人蓁養的價值極高的觀賞狗放走的行爲解釋爲故意毀壞財物行爲,屬於擴大解釋。 8.將走私武器、彈藥罪的對象解釋爲包括彈頭、彈殼、仿真槍在內,屬於擴大解釋 9.將盜竊、侮辱屍體罪中的“屍體”解釋爲包括骨灰,屬於類推解釋。

 四、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從舊兼從輕 1、法律解釋是對現行刑法的解釋,因此其效力適應於刑法生效的全部時間 2、具體情況: (1)行爲時沒有正式解釋,審理時有正式解釋的,適用正式解釋; (2)舊的正式解釋認爲某種行爲不構成犯罪,新的正式解釋認爲該行爲構成犯罪,行爲人在舊解釋出臺後、新解釋出臺前實施的,適用舊解釋。 (3)舊的正式解釋認爲某種行爲構成犯罪、新的正式解釋認爲該行爲不構成返祖,行爲人在舊解釋出臺後、新解釋出臺前實施的,適用新解釋。

 專題二 不作爲犯

 不作爲犯的義務來源(作爲依據的本質是“你的安全誰來保障”) 1、僅僅是發現他人處於危險境地,沒有救助義務; 2、行爲人如果降低了他人所處的風險,就更沒有救助義務; 3、行爲人如果對他人創造(提升)了風險,原則上就應對他人有救助的義務 4、其他義務來源:實質在於,行爲人具有保障他人安全的義務,他人的安全依賴於行爲人(法律(刑法)明文規定的義務;特定的職務、業務要求的義務,以及對危險源負有監管、控制義務而產生的作爲義務;法律行爲(合同行爲)引起的義務;“緊密”(危險)的共同體關係所產生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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