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二)

專題三 因果關係

一、因果關係:是指危害行爲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介入因素如果是異常的、且對危害結果的“貢獻率”較大,則可以中斷前行爲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的判斷: (1)條件說爲基礎(條件說的“條件”必須是“危害行爲”;“條件”是指實行行爲,而不包括預備行爲) (2)因果關係中斷-對條件說的修正、限制。

二、客觀歸責理論 實行客觀歸責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製造不被法律允許的風險(如果減少了風險,就應排除客觀歸責;如果行爲沒有減少風險,也沒有提高風險,也不能將結果歸責於行爲;行爲人雖然製造了危險,但是但如果危險被允許(合法行爲),排除客觀歸責。) 2、實現不被允許的風險。即在結果中實現了由行爲人所製造的不被允許的風險(以下排除客觀歸責:行爲雖然對法益製造了危險,但結果的發生不是由該危險所致,而是偶然與危險同時發生;行爲沒有實現不被允許的危險;護士在注射抗生素時沒有爲患者做皮試患者因此死亡,事後查明,即使做皮試也不能查出患者的特殊反應;行爲雖然違反了注意規範,但結果並不是違反注意規範所造成的,排除客觀歸責) 3、結果沒有超過構成要件的保護範圍。 被害人自我答責(被害人自願和負完全責任的行爲導致後果的,都需要由被害人自己承擔,這就是被害人自我答責的法理)包括: 1、參與他人基於故意的自我危害行爲 2、對他人危險行爲的接受。

專題四 認識錯誤及相關問題

 一、因果關係的錯誤 狹義的因果關係錯誤:因果關係的錯誤無任何影響 事前的故意(結果推後實現)(死晚了):通說認爲,因果關係的錯誤無任何影響,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結果的提早實現(死早了):如果危害結果是實行行爲導致的,則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如果不是,則否認故意犯罪的既遂。

 二、犯意轉化、另起犯意 1、犯意提升(降低):行爲對象統一,並且侵害的法益同類。處理方式:犯意升高的情況下,從高者;犯意降低的,從舊(高)者,僅以一罪論處。 2、另起犯意。在前一犯罪已經既遂、未遂或終止後,又另起犯意實施另一犯罪行爲,因而應數罪併罰。處理方式:原則上應數罪併罰;如果侵害的對象不同一、法益同類的情況下,同種數罪不併罰。

 專題五 排除犯罪性的事由

一、正當防衛: 1、正當防衛的限度,應從寬把握; 2、防衛行爲是否過當,應以防衛人當時的立場進行判斷,而不應以一個冷靜的第三人事後立場看。(行爲過當,但結果不過當,仍屬正當防衛;行爲適當,但結果過當的,仍屬正當防衛;行爲過當,且結果過當的,屬於防衛過當;對於非暴力犯罪,但屬於持續性的侵害,對被害人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壓力的,即使造成不發侵害人死亡而逃跑的,仍然成立正當防衛)’

二、被害人承諾及風險支配 1、被害人承諾中,承諾必須出於被害人的真是意志,戲言性的承諾、基於強制或者威壓作出的承諾,不阻卻違法性。(承諾的動機錯誤,承諾仍然有效力;因爲受騙而承諾的,承諾無效) 2、風險支配與責任分配: (1)自己危險化的參與,是指被害人的行爲是導致侵害結果發生的直接原因,或者說,被害人自己支配了侵害結果的發生,行爲人的行爲不構成犯罪。 (2)基於合意的他者危險化。危害結果的掌控權不再被害人支配之下,行爲人支配了結果,仍然以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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