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幾年前的批文進行徵地是不合法的!

  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徵收前,徵收部門要取得徵地的批文。如果未經批准的,不得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徵收。而徵地有一定期限的,也就是說徵地批文要在期限內進行土地徵收工作的執行,一旦超出期限之外就要重新報批土地徵收批文,而現實生活中卻有拿着好幾年前的徵地批文對土地進行徵收,這種行爲是不合法的!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爲您總結如下:

一、幾年內的批文是合法的?

    辦理農轉非審批手續後,批文的有效期是2年,如果超過2年未實施土地徵收的,批文就會失效,所以徵收方拿着五年前的批文來徵地是不合法的。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十九)嚴禁閒置土地。農用地轉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徵地或用地行爲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已實施徵地,滿兩年未供地的,在下達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對具備耕作條件的土地,應當交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也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耕種。對用地單位閒置的土地,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土地徵地報批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1、告知。

     徵地依法報批之前,由市、縣人民政府(或政府徵地機構)向擬徵地所在的鄉(鎮)、村,將擬徵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等內容以書面等形式告知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並通過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就徵地事項聽取被徵地農民的意見。

   2、調查確認。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對擬徵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着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勘測調查,調查的結果經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農戶等產權人確認。

    3、告知聽證。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告知被徵地當事人對擬徵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組織聽證,並根據聽證結果對擬上報的徵地方案加以完善。

    4、徵收方案報批。

    在認真調查和充分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政府徵地機構)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草簽徵地補償安置協議,並根據編制徵地方案進行報批。

    5、徵地方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徵地方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局依法在被徵地村組進行公告。

 6、徵地補償登記。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在徵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點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

 7、落實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後進行公告,並在三個月內,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統一將徵地補償的各項費用直接支付給被徵地村集體經濟組織,並按照安置方案,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組織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落實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參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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