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六)---侵犯財產犯罪之盜竊罪&詐騙罪&侵佔罪&敲詐勒索罪

三、盜竊罪

 1、盜竊罪的基本問題 (1)竊取的行爲方式:通說-祕密竊取。 (2)盜竊罪的成立及既遂: 犯罪成立沒有數額的要求。 犯罪既遂,要求行爲人竊取到具有一定價值的財物,仍以行爲人取得了值得刑法保護的“財物”爲既遂標準。 (3)盜竊罪的入罪情形 《刑法修正案(八)》將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行爲作爲盜竊罪的定罪標準,只要具備其一,即使數額未到,也成立盜竊罪。(數額較大;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 (4)既遂未遂的判斷標準:採控制說(相當於失控說)

 四、詐騙罪

1、如何理解詐騙罪所要求的“處分行爲” (1)處分權。原則上,只要佔有財產的人 (2)處分能力。精神病人、小孩沒有這個權利 (3)客觀上:處分行爲。既被害人自願放棄佔有。 (4)主觀上:處分意識(知道自己處分的財產)

 2、詐騙罪的處分意識 第一種觀點,概括(抽象)的處分意識說認爲,只要行爲人直觀上大致認識到自己交付財產的種類-審判實務觀點 第二種觀點,具體的處分意識說認爲,只有行爲人清楚地認識到自己交付的財產的全部內容,才能認爲有處分意識。

 3、詐騙罪的認定 (1)三角詐騙:如果概不知情的人是有處分權利的,行爲人成立詐騙罪;如果該不知情的人是沒有處分權的(未佔有財物),行爲人成立盜竊罪。 (2)二重買賣。一房二賣成立詐騙罪;賣出後保管期間賣出,成立侵佔罪 (3)無錢飲食、住宿:原本沒有支付的意思,僞裝具有支付的意思-詐騙罪;原本具有支付的意思,但在飲食、住宿後採取欺騙手段不支付費用的-無罪,賴賬。

五、侵佔罪

1、侵佔罪的行爲特徵:第一步,合法持有;第二步,非法據爲己有。

2、侵佔罪的對象 (1)財產是否處於有人佔有的狀態(佔有包括物理上的佔有,也包括觀念上的佔有) (2)幾個核心問題 意識(氣場佔有) 共同管理物,上位者(財產所有權人)佔有 行爲人受他人委託佔有某種封緘的包裝物時,封緘物整體由受託人佔有,但內容物爲委託人佔有。如果不法取得封緘物的整體,並能夠認定受託人因爲打開封緘物、出賣封緘物整體等行爲而不法佔有了內容物當然應認定爲盜竊罪 。

死者對財物的佔有:有限度的承認死者的佔有 總結:“無人佔有”的財物,拿走叫“撿”(侵佔),有人佔有的財物,拿走叫偷(盜竊)。之間的模糊之處,傾向於“偷”

六、敲詐勒索罪

1、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區別:暴力的程度不同;威脅方式不同;脅迫內容不同;暴力威脅內容實現時間不同;暴力和取財的時間不同。(敲詐勒索罪的處分自由,是一種不充分的、有瑕疵的自由:面對行爲人的壓迫,被害人仍有保衛財產的可能。相對於搶劫罪是反抗無用且不敢反抗,敲詐勒索罪就是反抗有用且能反抗)

 2、敲詐勒索罪與綁架罪:使用方法不同;索取財物的對象不同。(綁架罪=非法拘禁+敲詐勒索(不法目的)) 總結:敲詐勒索罪是侵犯財產權利的犯罪,不侵犯人身權利

 3、綁架罪與搶劫罪的關係:綁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其與搶劫罪的區別在於: 第一,主觀方面不盡相同 第二,行爲手段不盡相同。 通說及司法解釋觀點認爲,兩者是對立的,搶劫罪是兩面關係,綁架罪是三面;有學者認爲兩者是涇河關係,事實上不排除在綁架的過程中同時觸犯搶劫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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