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冷靜期就是加在人民頭上的一把新的枷鎖

“婚姻冷靜期”,就是加在人民脖子上的又一把枷鎖。

1931年8月26日,文繡向法院提出離婚,她要離婚的對象是中國的最後一個皇帝——溥儀。這一離婚案轟動了舊中國,因爲有人而且是兩千年來一直處於被壓迫、被剝削的弱勢羣體——一個女性,她向中國自古以來最有權利、最不可被侵犯的皇帝索要權利、要平等。

當時的《國強報》裏有一句話:“這真是數千年來皇帝老爺公館破題第一遭的妃子起革命。”

從那以後,中國的知識女性都逐漸知道,有一種方法可以使自己擺脫壓迫、擺脫剝削,可以重獲自由,那就是——離婚。

1934年4月,中國共產黨建立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也就是我們大家熟知的紅色根據地)頒佈了《婚姻法》,確立了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原則,廢除一切包辦強迫和買賣的婚姻制度,禁止童養媳,規定了結婚和離婚的要件和程序,明確了離婚後對婦女和子女的特殊保護。

他們將這一權利帶到了中國的農村,讓中國的底層女性得到了解放和自由,徹底掀掉了壓在中國女性頭上兩千多年的大山,讓她們對婚姻擁有了自由選擇的權利,讓她們對父母、地主、宗法等一切壓迫她們的權威擁有了說“不”的權利,擁有了反抗的權利。

結婚要有程序、離婚也要有程序,這是對的,因爲婚不能亂結,婚也不能亂離。

可是現在,結婚的程序被簡化了,離婚的程序被複雜化了,這就像開車,開車的動作簡單了,踩個油門就可以,但剎車的動作複雜了,要想剎車得先解開好幾個鎖住剎車的程序,這樣的車,出車禍的機率不可謂不大。

調整後的離婚登記程序不僅增加了30天的冷靜期,一共是增加了五個步驟:

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

首先,離婚冷靜期設定爲30天,其次,離婚冷靜期屆滿後的“再一個”30天之內,雙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逾期不領則視爲撤回離婚申請。

如果在兩人都極度願意離婚,且沒有任何外力阻撓的情況下,走完這一整個程序最少也要兩個月(個別地區離婚排號爆滿的情況下時間更久),可若遇到個無賴,這婚沒個一年半載是肯定離不掉的,最後可能一方不得不走上訴訟離婚的道路。

有人會說:“婚姻冷靜期只適用於雙方都自願的‘協議離婚’,只是爲了讓他們再好好想想。”

“再好好想想”,多麼熟悉的一句話啊。

有的人說這是參考外國發達國家離婚程序制定的,肯定有一定的合理性。

加拿大法律規定,婚姻破裂而且分居達一年者,才准許辦理離婚手續;

美國的普通離婚程序中,需要經過6個月的等候期之後,離婚手續纔會辦理完成,夫妻關係纔可以終止;

英國法律規定,婚姻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作出離婚聲明後,須經過9個月的反省與考慮期後,如果離婚申請人和當事人都認爲婚姻無法維持,則准許離婚;

沒錯,在現代法律建設方面我國起步較晚,我們的很多法律都是參考的外國發達國家制定的。

但是,中國有中國的國情,外國有外國的國情。西方國家現代社會發展幾百年,個體的獨立更加徹底,對待婚姻上,不會有社會、輿論、道德、父母、親戚過度的干涉。可是中國不同,中國的個體獨立還不夠完整,即使在一二線發達城市的年輕人都還不能完全脫離家族自由的選擇自己的婚姻,況且是大部分其他地方的人呢。

“再好好想想”,當你要離婚的時候在西方發達國家很少會有這樣的聲音。但是在中國不一樣,即便是男女雙方都願意離婚(多數還是有一方不情不願的),最先也是最難過的就是雙方父母這一關,其次是身邊的親戚、朋友甚至同事、領居,隨後是社會的輿論、歧視、白眼。

在中國,一個離過婚的人,無論男女,在社會上都會被劃分到一個異類的羣體,工作、生活,特別是隨後的情感生活都會受到很大的影響。

所以,中國人選擇離婚,身上揹負的壓力是遠遠大過西方發達國家人民的。

從純粹的情感上來講,一對夫妻也好、一對情侶也好,一旦“離婚”、“分手”這些字眼在心中動了心思,從嘴裏說了出來,已經很明顯的代表兩人之間的感情出現了裂縫。

這個裂縫或許可以修補,但再高超的修補技術也會留有痕跡,等到下一刻的爆發到來的時候新舊裂縫就會一起開裂,日積月累裂縫只會越來越多,新舊傷口的刺激會越來越烈。中老年人的離婚率越來越高,不就是一個實例嗎。

一個人如果不能從舊的生活裏徹底剝離出來,又怎麼能全身心的投入到新的生活中去呢?婚姻是,感情也是。

“勸和不勸離”到底是維護了一個人婚姻的美滿,還是剝奪了一個人追求新生活的權利?

“婚姻冷靜期”到底是給了一個人再次考慮的機會,還是給了一個人又套上了一層枷鎖?

“婚姻法”到底是給了兩個人平等的權利,還是給了強者壓迫弱者又一件武器?

法律,應該永遠的、堅定的、毫不動搖的站在弱勢者的一方,因爲他們手裏什麼也沒有,能幫助自己反抗強者的只有法律了,如果連法律都不站在弱者的一邊,你讓他們接下來要怎麼辦?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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