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國有土地合法嗎?這兩方面查一下,你就有答案!

被拆遷人面對行政機關拆遷自身房屋的時候或者之前,要自我檢查自家的房屋是屬於城市國有土地還是屬於農村集體土地。國有土地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決定徵收的法定機關屬於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土地依據《土地管理法》,應當辦理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取得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今天,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企業拆遷維權研究中心主任史西寧律師帶大家看一下最高院關於政府收回國有土地的再審裁定書,希望幫助那些被收地的權利人走出困境。

史律師“說法”

根據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新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日期爲2020年1月1日。

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一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另外農村宅基地、自留地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但國家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關於行政行爲的合法性審查問題,人民法院應當從實體性法律適用法律規定的程序兩個方面進行全面審查。

實體方面,行政機關是否能夠提交證據充分證據證明收回涉案土地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爲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爲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覈准報廢的。

程序方面,關於本案行政機關作出被訴收地決定之前,應當全面審查其是否遵循法定程序,聽取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的陳述和申辯。

根據國務院國發〔2004〕10號《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史律師認爲,行政機關在作出被訴收地決定之前,應當履行通知被收地權利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意見,違反“先聽取意見後作決定”的基本程序規則可以據此認定收地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確認違法,承擔相應責任。

【最高院裁判文書】

案號

(2018)最高法行申8737號

案件當事人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遼寧省瀋陽市人民政府。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瀋陽百宏實業有限公司。

再審申請人遼寧省瀋陽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瀋陽市政府)因與瀋陽百宏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宏公司)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案,不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遼行終108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梁鳳雲、審判員張豔、審判員餘曉漢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瀋陽市政府向本院申請再審稱:百宏公司主張的證號爲和土國用(98)字第×××號、地號爲×××的土地使用證已於2005年4月16日註銷,瀋陽市城鎮住房用地分戶登記發證審覈名單的電腦記錄不能確認百宏公司擁有37732平方米建築、4383.6平方米土地使用權。2007年4月30日沈證地收字(2007)024號《關於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決定》(以下簡稱被訴收地決定)作出時,百宏公司開發建設的房屋已經全部轉讓,土地使用權已隨地上建築物的轉讓而全部轉移。百宏公司不具有提起本案訴訟的主體資格,其起訴應當予以駁回。瀋陽市政府作出的收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一、二審判決確認違法是錯誤的。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被申請人的起訴。

百宏公司答辯稱:其具有和土國用(98)字第×××號國有土地使用證,本案一審時瀋陽市政府提交的地籍工作聯繫單亦證明了該土地使用證的真實性、合法性,故其與瀋陽市政府作出的被訴收地決定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是本案適格原告。瀋陽市政府主張上述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於2005年4月16日被註銷沒有事實依據。瀋陽市政府主張依據沈規建證附字(92)(1086)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通知書》,涉案地塊規劃審批的建設規模爲43500平方米,百宏實業存在違法超建行爲,但該文件已於1993年被變更,1995年被重新確認建築規劃面積爲150000平方米。至涉案地塊被收回時,其地上建築物、地下構造物及在建工程大量存在。請求駁回瀋陽市政府的再審申請。

本院認爲:本案爭議焦點一是百宏公司是否具有原告主體資格,即百宏公司與被訴收地決定是否具有利害關係。二是瀋陽市政府收回涉案土地的行爲是否合法。

關於百宏公司是否具有原告主體資格問題。瀋陽市政府主張被訴收地決定作出時,百宏公司開發建設的房屋已經全部轉讓,與被訴收地決定已無利害關係。但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2005年4月16日,百宏實業地號爲×××的土地使用證雖然因分戶被註銷,但瀋陽市城鎮住房用地分戶登記審覈名單記載百宏公司有4383.6平方米的土地權益和37732.0平方米的建築權益。退一步講,即使百宏公司截止2007年開發建設完成的房屋已經全部轉讓,但百宏實業至1997年已完成的5萬平方米地上建築工程亦只佔該項目三分之二,百宏實業仍有權依據規劃對涉案土地進行建設,且本案詢問中,瀋陽市政府亦認可百宏公司開發建設的房屋轉讓面積約5.4萬平方米。據此,一、二審認定百宏公司對涉案土地仍享有合法權益,與被訴收地決定具有利害關係,依法具有提起本案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並無不當。

關於瀋陽市政府收回涉案土地的行爲是否合法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爲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爲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覈准報廢的。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本案中,瀋陽市政府未提交證據證明收回涉案土地屬於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且根據國務院國發〔2004〕10號《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瀋陽市政府在作出被訴收地決定之前,未通知百宏公司,未聽取百宏公司的陳述和申辯意見,違反了“先聽取意見後作決定”的基本程序規則。原審據此認定瀋陽市政府違反法定程序,二審予以維持,均無不當。

綜上,瀋陽市政府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遼寧省瀋陽市人民政府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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