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冷靜期

《民典法》規定,從2021年元旦起,協議離婚需要30天的冷靜期。

“協議離婚的夫妻要經過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和登記五個步驟。屆滿離婚冷靜期30日之後,雙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逾期不領則視爲撤回離婚申請。”

也就是說,從明年1月1日起,協議離婚比現在多了一個步驟,申請離婚後得多等至少30天。30天內任何一方反悔了,或者30天后有一方不去領證,婚就離不成。

這個規定的出臺,應該是爲了控制現在的高離婚率,防止因爲一時衝動造成的離婚。從這點上,我覺得可能會有一定的效果,但有點多餘。如果確實只是因爲一時衝動,離婚之後還可以復婚,沒必要特意爲此制定這個政策。

何況,只是因爲一時衝動而離婚的畢竟是少數。爲了這少數人,制訂了這個政策,對於確實因爲不適合,或者感情確定破裂,需要離婚的夫妻而言,這個規定無疑給他們造成了麻煩。

對於真正需要離婚、想要離婚的兩個人而言,可能多一天都過不下去,恨不得立即解脫,還得等上一個月,對彼此都是折磨。更何況還有家暴的,那些婚姻中的弱勢羣體,他們的人身安全,是否多了些不安全因素?

雖然法律也說了,冷靜期只限於協議離婚,訴訟離婚不需要。但是,訴訟離婚畢竟多了很多麻煩事。

想起了那個在訴訟離婚期間,被砍死的那個妻子。說不好聽點,真的覺得被家暴者等弱勢羣體處境堪憂。一個月,如果對方要報復,早就不知道被殺幾次了。

所以,離婚冷靜期真的有必要嗎?也許初衷是好的,但效果未必好。

我認爲,相比離婚冷靜期,結婚更需要冷靜期,不要一時腦子發熱,跟不適合的人結了婚。畢竟衝動結婚造成的後果,遠遠高於衝動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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