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夏曰:“賢賢易色;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與朋友交,言而有信。雖曰未學,吾必謂之學矣。”
對這段話一般理解是:
而我以爲這應是子夏的擇偶標準,即一賢三標杆。
妻以賢爲主,表現在能竭其力事父母的“孝”,能致其身事君(丈夫)的“忠”,能與明友交時的“信”。做到這三點,就算沒學問,也一定認爲她已經大有學問了。
原文標點,也應將“賢賢易色”後的“;”,改爲“:”,或“。”。
擇偶如此,擇友亦然。齊家如此,治國亦如此,平天下也應如此。
對所謂“無才便是德”的女子如此,對“無毒不丈夫”的漢子,想唯纔是舉的達人,又何嘗不是如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