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通道頻繁被堵,千萬不能一罰了事

2020年11月30日,廣西柳州一個十字路口,一輛白色轎車在等候紅燈時,車後的救護車連續對其鳴笛12次,白色轎車始終扭扭捏捏不敢挪動,直到綠燈亮時才通行,救護車被堵1分21秒。

新聞一經發布,普通車輛如何避讓特種車輛再次被討論得沸沸揚揚,白車司機也頓時成爲衆矢之的,有人對其擋道行爲深惡痛疾,建議重罰,也有人對其表示理解,路況複雜,想讓卻一時不知如何避讓。

最終,交警部門對白車司機處以200元罰款,記3分。

應該說,救護車被堵、消防車被堵已經不是什麼新鮮事了。

就在今年4月8日上午9時,遵義市正安縣一小區內發生火災,消防車進入小區時,發現消防通道被多輛私家車侵佔,喊話無果後,只好強行通過,與私家車發生剮蹭。後來,相關部門對佔道的三十多輛私家車主每人被罰兩百元。

2019年2月15日晚上,滬陝高速安徽六安羅集服務區附近發生車禍,應急車道被私家車佔用,救護車無法通行,傷者女兒向佔用應急車道的私家車主依次下跪磕頭,結果,平時5分鐘的路程,救護車開了30分鐘,傷者當晚不治去世。

還是今年的6月8日,廣西欽州,一輛救護車在一條只有兩車道的窄路上,被一輛私家車足足堵了十幾分鍾,當時車上的孕婦已經出血、休克,救護車多次鳴笛喊話,可私家車非但沒有避讓,還多次駛入道路中間,故意阻擋救護車。

此類新聞數不勝數。生命大於一切,設想一下,如果被堵救護車上的是自己或自己的親人,該是如何的心焦!所以,很理解一些人的憤慨。

但是,我們也看到,爲何此類事件屢罰不止,除了個別司機的個人素質因素外,有關部門是不是也應該思考一下?

首先,避讓特種車輛的普及宣傳是否到位?

特種車輛,我們通常只知道救護車、消防車,其實還有警車、工程救險車。

我們經常看到各種各樣的普法教育,可有相關部門給我們普及過《道路交通安全法》?

其次,駕校考試中是否有避讓特種車輛的相關培訓?

這點德國做的比較好,司機在考駕照前,第一關就是要學會,如何通過鳴笛聲音的方位避讓救護車。

此次事件中,不少網友表示在駕校的培訓考試中,並未涉及到如何避讓特種車輛,平時也不可能經常碰到這種情況,可一旦碰上了,往往不知所措,就如這位白車司機,不是故意不讓,而是不知如何避讓,左有護欄,右有公交,前方又車水馬龍,一時間反應不過來,難免成衆矢之的。

再次,因避讓特種車輛而造成的事故如何認定?違規申訴的程序是否過於繁瑣?

路況有時比較複雜,不是所有的路段都具備及時避讓的條件,避讓的前提是要保證自己及他人的安全,如果因此造成的事故和損失該如何認定和計算呢?這恐怕也是許多司機所顧慮的。

雖說因避讓特種車輛造成的違規可以免於處罰,但是要申訴,而申訴要花時間、耗精力、跑部門、找材料、出證明,程序繁瑣,還不一定能成功。

所以,一些司機遇到這種情況,難免會進退兩難。

因此,也有人說,救護車鳴笛催讓沒錯,白色轎車沒有避讓也沒錯,因爲雙方都是規則的遵守者。

可是,有時候死守規則也是一種錯,不要忘了優先原則。所以,白車司機錯是事實,罰得也理所當然。

主動避讓救護車,不僅是一種道德共識,在我國的法律上也有明文規定:

救護車輛享有道路通行優先權,在執行任務時,其他車輛應依法避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條、90條,不避讓執行任務的特種車輛的,扣3分、罰款2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只是感覺處罰的力度較輕,對於某些司機來說,違法成本較低。

再來看看其他國家的一些措施:

德國,在急救車鳴響警笛後,所有道路使用者應立即讓開道路。就是說,其他所有道路使用者應該儘可能的避讓、減速甚至停車,包括對面方向的車輛。如果道路寬度不夠,則應繼續行駛至可以讓行路段並立即讓行。

比利時,如果救護車、警車和救火車等特殊車輛閃爍警燈同時拉響警報,路上其他車輛須馬上爲其讓道。交規明確表示,“讓道”是所有的車輛要儘量靠邊,給出足夠的通道讓這些車輛能夠儘快通過。

美國,一般的做法是立即將車輛減速並停至道路右側,直至緊急車輛通過後,再依次重新回到主路上來。

注意,以上國家是路上的所有相關車輛都必須避讓,所有!而不是某一輛!甚至包括行人!

此次事件中,幾乎所有人的目光都聚集在這輛白色轎車上,是不是旁邊的公交車也能讓讓,是不是前面來來往往、川流不息的車輛、行人也該停的停,該讓的讓?最起碼讓白車有路可讓!

所以,生命通道頻繁被堵,不是某一個人的原因,不能僅僅批評司機的個人素質,也不能一罰了事,更值得相關部門去努力完善:

1、是否需要加大相關法規的宣傳普及?

2、是否應該在駕校培訓考試中強化訓練如何避讓特種車輛?

3、是否可以考慮切實減少因此違規的申訴程序,降低申訴成本?

4、是否需要再完善一下相關的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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