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與法,誰更大?

真情與技巧,孰輕孰重?

有感而發,不吐不快。發而不快,未得其法。法,似乎尤爲難得。

表而未達,只因情而未感。作者表情,未達於讀者。故,作者之情,讀者未感,表法之過?其實,情之過也。

作者有情,卻並未深感於心,更未爲情而動情深思讀者之情、文辭之情,而得一盡情之法,不誤諸情而表於文,達於心。精誠所至,金石爲開。修辭立誠,辭達而已。最好的法,似乎是無法。感人心者,莫先乎情。大巧若拙,刪繁就簡見赤誠。

情,真也。作者之情,文辭之情,讀者之情,三情若能相交而通,相和而應,豈不真誠豈不妙筆!

白天不懂夜的黑,多情常被無情累。

多情於文無情己,懂得人文方懂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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