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更436--重疾定義新規有什麼影響

重疾定義新規的討論,背景源於在20年3月31日保險行業協會發表了一則通知:在銀保監會的指導下開始了《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的修訂工作,現在是徵求意見階段。經過大半年,在20年11月5日正式文件發佈實施。這次的修定工作,時隔上一版定義整整13年。

那麼爲什麼時隔13年會有這次修訂呢?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是有保險行業協會和中國醫師協會共同編訂的。07年版本放在今天,由於臨牀治療手段的飛速發展,很多治療方案和疾病定義,都需要進一步完善和更新,重新修訂重疾標準,可以進一步規範和促進保險行業健康發展。

主要修訂涉及六點變化,有利有弊。新版擴展了保障範圍,新增3種必保重疾,首次引入“輕度疾病”,對於原來的六種重疾,更明確了定義,比如惡性腫瘤進一步進行了細分,並引入了新型腫瘤形態學編碼ICD-0-3,此外,引入標準和判斷條件增多,對理賠人員提出了更高的醫學專業知識要求。還有就是根據最新醫學實踐,放寬了限制條件,如對“心臟瓣膜手術”,取消了原定義規定的必須“開胸進行”這一限定,代之以“切開心包”。對輕症賠付比例進行了明確修定,賠付額度不得超過重疾保額的30%。

對普通消費者來講,有什麼影響呢?總體來講,各有利弊,進一步提升了重疾險的標準,統一了重疾險的保障標準,同時,也新增了幾種新的重疾。對於消費者來說,在一定程度上能保障我們的權益,但是與此同時,也意味着個別疾病(比如說甲狀腺癌)理賠門檻可能進一步提高,輕症所獲得的保障可能會有所降低。整個行業的產品都會迎來迭代,但對老客戶來講,多數保險公司都推出了擇優理賠方案,更有利於實現理賠。

那麼,到底現在該不該配置重疾保險呢?對於已有配置需求的消費者,此時是一個不錯的購買時機,畢竟既有費率下可以獲得兩種理賠方案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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