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終於被判

      先看一下今天我看到的新聞,如下:

      2021年1月4日上午,元旦假期後的首個工作日,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庾某某訴被告黃某某高空拋物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據瞭解,該案是民法典施行後第一案。

        案發時,一名兒童將一個礦泉水瓶從35樓家裏的陽臺扔下,樓下散步的阿婆受驚摔倒造成十級傷殘。阿婆爲此將兒童家長告上法院要求賠償醫藥費等各種損失10萬餘元。越秀區人民法院審理後,當庭判決被告方賠償阿婆損失共計9萬餘元。


        也就是說,這是民法典施行後第一案。     

        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之規定,民法典施行前,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故本案應適用民法典。   

        本案中,原告散步時被從高空拋下的水瓶驚嚇摔倒受傷,經監控錄像顯示水瓶由被告租住房屋陽臺拋下,被告對此無異議,並有視頻及原、被告簽訂的《關於2019年5月26日高空拋物的確認書》證明,法院對侵權事實予以確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的規定,確定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受傷造成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損失、鑑定費,被告應予以賠償。原告因受傷造成殘疾,確對其造成精神損害,其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予以支持。

        原告後兩次住院既包括治療受傷骨折造成的傷害,也包括治療其本身疾病的費用,法院根據原告的年齡及傷情,酌情扣除部分費用。對原告主張購買藥品及針炙的費用,沒有病歷及相關醫囑證明、無法查明屬於治療必要支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9時31分,合議庭經評議後,當庭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鑑定費合計82512.2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宣判後,原、被告均未對上訴與否作出表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還可以提出上訴。

        30多家媒體、平臺對當天的庭審和宣判進行了網絡全程無間斷直播。

        以上內容引自新聞報道。我個人倒是有些話想說。     

        關於高空拋物一直存在取證難的話題,而深圳某小區因爲裝了向上的攝像頭,也被住戶斥責說“侵犯隱私”。但高空拋物這個問題則需要引起大家更多重視。

        只有加強監管,注意防範,讓更多人意識到高空拋物的危害和錯誤,才能減少此類現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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