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1.仇恨來源於哪裏?

在現實中,我們在被傷害或者被侵犯之後,我們的情緒反應是什麼樣的,除了痛苦是不是還有仇恨。當然,在這種狀況下,仇恨來源於這痛苦,但是痛苦不一定產生仇恨。我們只能說,當我們受到不正義,不公正(非義)的侵犯所遭受的痛苦時,是極易產生仇恨的。

本以爲痛苦就是仇恨的根源源,但是細究之後發現,痛苦只是仇恨的唯一來源,但不是仇恨的根源,仇恨的根源是人的利己主義傾向。

怎麼去理解和解釋這個觀點,我覺得應該藉助於現象去說明。簡單的說,你被別人無慾無故地揍了一頓,你的第一反應除了疑惑憤怒,就是報復,這報復就是仇恨。在我們受到非義的傷害時,當我們有能力反抗這種非義時,仇恨就會馬上變成反抗的力量進行反擊。法律在這點上是保護利己傾向的,有個術語叫“正當防衛”。這時你會發現,幾乎所有人都喜歡這個詞。這在某種程度上,利己主義傾向得以實現。

但是當沒有能力抵抗這種非義傷害時,或者這種這種傷害已經既成事實了,那麼這種仇恨的氣氛就會蔓延至整個空間裏,包括親戚朋友,甚至不相識的人。爲什麼會產生一系列的仇恨連鎖反應呢?因爲這種非義傷害有可能在任何一個人身上發生,所以,對於瞭解發生在某些人身上的非義傷害時,利己傾向會馬上作出相應的反應,對之形成仇視。當然對於受到非義傷害的家人來說,這種仇恨是複雜的,他們必須去承受非義傷害所帶來的失去,這種仇恨會來的更加強烈。

在古裝電影和電視劇裏,我們經常會看到什麼類似“殺父之仇”等等情節,在這個裏面對於仇恨的報復來的更加粗暴簡單。但是我們會發現大多情況下,報復之後帶給他們短暫的利己傾向滿足之後,是無盡的空虛。因爲利己傾向是無止盡的,報復之後並不能彌補他所失去的。

在現代,我們通常對待一個罪犯是通過法律的途徑進行報復,但是這只是一個認識上的錯覺,我們通過法律途徑懲罰罪犯只是使刑法得以實現自身的目標而已,從而對具有非義傾向的人有一種恐嚇作用,用簡單易懂的方式表達就是“殺一儆百”,對於法律來說這是它實現自身價值的唯一途徑。但是,對於承受非義痛苦的人來說,並不會減輕痛苦,甚至在仇恨得到報復之後被空虛佔據。即使罪犯得到懲罰,但是受到的傷害並不會消除,只是解除了仇恨,利己還在繼續。

我所要表達的是什麼呢?我並不是說報復這件事情沒有效果。法律永遠都是滯後的,只是對發生的事情給予相應的刑法,對未發生的產生一種警戒作用,這是有效果的。但是我不想表達什麼教條。我只是客觀地分析人性裏面的一些東西,人性裏存在很多的非義行爲,很多時候都來自於利己,但是利己不存在好與不好,也只是客觀存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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